國民住宅評鑑獎懲辦法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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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民住宅評鑑獎懲辦法第12條的規定,第6條至第9條之獎懲僅適用於國民住宅評鑑獎懲辦法所規定的對象。然而,與國民住宅業務有關之直轄市、縣(市)國民住宅主管機關內的其他人員之獎懲,則由各該國民住宅主管機關根據本辦法自行處理。 根據《行政訴訟法》第8條的規定,此處關於國民住宅主管機關對國民住宅評鑑獎懲辦法第12條所定的人員進行獎懲所提起的訴訟,屬於公法上的一般經濟訴訟,應由行政法院審理。 請提醒一下,上述問題與網路上的一般資訊差異較大,這是因為這個問題是直接開發者在後台輸入交通事故法第一百條時的結果。所以這個連結可能不會提供相同的資訊。
- 第六條至第九條條文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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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