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住宅評鑑獎懲辦法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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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除公告評鑑結果外,並應將直轄市、縣 (市) 政府首長獎懲部分,報請行政院核定。 其他公務人員之獎懲由內政部函送直轄市、縣 (市) 政府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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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民住宅評鑑獎懲辦法第11條,內政部在公告評鑑結果的同時,除了該條所規定的報請行政院核定直轄市、縣(市)政府首長的獎懲部分外,還需要函送內政部將其他公務人員的獎懲交給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這表示該法條規定了國民住宅相關的獎懲事項主要由內政部進行審核和核定,同時將具體執行的權限委託給直轄市、縣(市)政府。具體的獎懲內容和詳細的執行程序可能需要參考相關行政法規和指引文件才能進一步瞭解。
- 核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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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