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住宅評鑑獎懲辦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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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評鑑項目,按各國民住宅社區分別評定成績,並以該社區之戶數占該直轄市或縣 (市) 總戶數之比重計算該項目之成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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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綜合考慮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評鑑項目的內容,這些項目是根據國民住宅社區的不同來進行評定的。評鑑成績的計算方式是以該社區的戶數占該直轄市或縣(市)總戶數的比重來計算該項目的成績。具體來說,當評鑑國民住宅社區時,根據該社區的特點,進行不同項目的評定,如建築材料、耐用年限、地理位置等,然後根據該社區的戶數佔該地區總戶數的比例來計算每個項目的成績。這條法規的目的是為了確保公平和客觀評定國民住宅社區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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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