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住宅評鑑獎懲辦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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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各個評鑑項目之成績,達各該評鑑項目配分百分之九十以上者,其業務主辦人員各記大功一次;達各該項目配分百分之八十以上未滿百分之九十者,其業務主辦人員各記功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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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民住宅評鑑獎懲辦法第6條的規定,如果某個評鑑項目的成績達到該項目配分的百分之九十以上,則該項目的業務主辦人員會被記大功一次。而如果成績達到該項目配分的百分之八十以上但未滿百分之九十,則該項目的業務主辦人員會被記功一次。 舉例來說,假設評鑑項目A的配分為100分,如果某位業務主辦人員的成績在該項目達到90分以上,則該人員會被記大功一次。而如果該人員的成績在80分以上但不滿90分,則會被記功一次。 參考資料:中華民國內政部「國民住宅評鑑獎懲辦法」,最新修訂於2018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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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