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住宅評鑑獎懲辦法 第 7 條
快速跳轉
本辦法各個評鑑項目之成績,為各該評鑑項目配分百分之六十以上未滿百分之七十者,其業務主辦人員各申誡一次;為各該項目配分百分之五十以上未滿百分之六十者,其業務主辦人員各記過一次;為各該項目配分百分之五十以下者,其業務主辦人員各記大過一次。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國民住宅評鑑獎懲辦法第7條規定了對於國民住宅評鑑項目成績的處理方式。如果某一評鑑項目的成績分數在60分以上但不滿70分,業務主辦人員將被申誡一次;如果成績分數在50分以上但不滿60分,業務主辦人員將被記過一次;如果成績分數在50分以下,業務主辦人員將被記大過一次。 參考資料: - 國民住宅評鑑獎懲辦法(中華民國內政部) 根據該辦法,對於國民住宅評鑑成績不符合標準的業務主辦人員將會受到不同程度的處分。
- 申誡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國民住宅評鑑獎懲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