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住宅評鑑獎懲辦法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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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縣 (市) 政府辦理國民住宅業務成績優良者,除直轄市、縣 (市) 政府首長之獎勵,另依規定辦理外,依左列標準獎勵之: 一、成績九十分以上者為優等;其機關首長或國民住宅單位主管記大功一次。 二、成績八十分以上未滿九十分者為甲等;其機關首長或國民住宅單位主管記功一次。 三、成績七十分以上未滿八十分者為乙等;不予敘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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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民住宅評鑑獎懲辦法第8條,直轄市和縣(市)政府辦理國民住宅業務的優秀成績者,除了根據規定進行獎勵外,還有以下標準的獎勵: 一、成績達到九十分以上的屬於優等。其機關首長或國民住宅單位主管可以記大功一次。 二、成績達到八十分以上但不滿九十分的屬於甲等。其機關首長或國民住宅單位主管可以記功一次。 三、成績達到七十分以上但不滿八十分的屬於乙等,不給予獎勵。 舉例來說,在評鑑國民住宅業務成績時,如果某位公務人員的成績達到95分,則他將被評為優等,並且該機關首長或國民住宅單位主管可以給予他一次大功的記過。或者,如果某位公務人員的成績達到85分,則他將被評為甲等,並且該機關首長或國民住宅單位主管可以給予他一次功勞的記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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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