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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住宅評鑑獎懲辦法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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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縣 (市) 政府辦理國民住宅業務成績不良者,除直轄市、縣 (市) 政府首長之懲處,另依規定辦理外,依左列標準懲處之: 一、成績六十分以上未滿七十分者為丙等;其機關首長或國民住宅單位主管申誡一次。 二、成績五十分以上未滿六十分者為丁等;其機關首長或國民住宅單位主管記過一次。 三、成績不滿五十分者為戊等;其機關首長或國民住宅單位主管記大過一次,並調整為主管職務。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民住宅評鑑獎懲辦法第9條的規定,對於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國民住宅業務成績不良的情況,除了直轄市、縣(市)政府首長可以給予懲處之外,還應根據以下標準進行處理: 1. 成績在60分以上不滿70分的,被視為丙等;其機關首長或國民住宅單位主管可以給予申誡一次。 2. 成績在50分以上不滿60分的,被視為丁等;其機關首長或國民住宅單位主管可以給予記過一次。 3. 成績不滿50分的,被視為戊等;其機關首長或國民住宅單位主管可以給予記大過一次並調整為非主管職務。 這些處理規定的目的是對於國民住宅業務成績不良的情況進行懲處,以保持服務的品質與效率。這些規定的依據包括國民住宅評鑑獎懲辦法以及相關的法律法規。例如,根據桃園市政府的「桃園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公務人員獎懲案件處理要點」,就對於丙等、丁等、戊等成績所對應的申誡、記過、記大過的標準進行了規定。

  • 懲處名詞
  • 申誡名詞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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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住宅評鑑獎懲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民住宅評鑑獎懲辦法第 9 條規定:「直轄市、縣 (市) 政府辦理國民住宅業務成績不良者,除直轄市、縣 (市) 政府首長之懲處,另依規…」(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民住宅評鑑獎懲辦法第 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