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住宅之配置長度,依左列規定: 一、連棟住宅正面長度不得超過八十公尺。 二、集合住宅正面長度超過八十公尺者,其底層應留設通道前後連通,二通道間之距離並應小於五十公尺。
根據國民住宅社區規劃及住宅設計規則第 32 條,國民住宅的配置長度有以下的規定: 1. 連棟住宅正面長度不得超過八十公尺。 2. 集合住宅正面長度超過八十公尺者,其底層應留設通道前後連通,而且兩個通道之間的距離應小於五十公尺。 請注意,這些規定主要適用於國民住宅的規劃與設計。例如,如果一個連棟住宅的正面長度超過八十公尺,則不符合法規的要求。同樣地,如果一個集合住宅的正面長度超過八十公尺但沒有提供前後連通的通道,或者兩個通道之間的距離超過五十公尺,也都不符合法規的要求。 這些規定的目的是確保國民住宅社區的配置長度符合安全及使用的需求。例如,連棟住宅的正面長度限制在八十公尺以內,可以確保社區中的住宅建築物數量合理分布,同時避免過度集中。集合住宅需要提供通道前後連通以確保居民的安全及行動便利。而兩個通道之間的距離限制在五十公尺以內,則可以確保社區內的連續性及便捷性。 參考資料: 1. 國民住宅社區規劃及住宅設計規則(內政部住宅及城鄉發展署,民國97年4月19日修正) 2. 黃益興(2013年)。社區規劃與設計學。台北:五南圖書出版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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