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住宅社區規劃及住宅設計規則 第 3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國民住宅之配置長度,依左列規定: 一、連棟住宅正面長度不得超過八十公尺。 二、集合住宅正面長度超過八十公尺者,其底層應留設通道前後連通,二通道間之距離並應小於五十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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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住宅之配置長度,依左列規定: 一、連棟住宅正面長度不得超過八十公尺。 二、集合住宅正面長度超過八十公尺者,其底層應留設通道前後連通,二通道間之距離並應小於五十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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