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住宅社區計畫興建戶數超過一百戶或計畫容納人口超過五百人者,應設置專用下水道。但下水道法規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根據國民住宅社區規劃及住宅設計規則第60-1條,國民住宅社區計畫建造的戶數超過一百戶或計畫能容納人口超過五百人時,必須設置專用下水道。不過,在下水道法規中如果有另外的規定的話,就要依從該規定。根據這個條文的規定,國民住宅社區內建造的大型住宅群如果超過一定戶數或人口數,就必須配套建設專用的污水處理系統。但如果下水道法規中有特定的要求,就必須依照該法規的規定來處理。例如,根據台北縣環保局函示八十六北環三字第五二二五0號,社區應於申領建築使用執照前申請排放許可,且應於住戶住滿百分之五十時,即進行功能檢測以完成排放許可之申領手續。這表示在國民住宅社區內建造的住宅超過一百戶時,必須在住戶住滿百分之五十時進行功能檢測,並申請排放許可。這些規定都是為了保護社區環境及居民的生活品質而設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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