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公園區域內礦業案件處理準則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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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家公園區域內礦業案件處理準則第4條,當礦業主管機關受理礦業權者申請核定礦業用地時,應將其計畫核轉各相關機關表示意見後核處。這意味著在處理礦業用地申請時,礦業主管機關需要將申請者的計畫轉交給相關的機關(例如環境保護機關)來提供意見後進行核准。這條規定的目的是確保在核准礦業用地申請時,考慮到各相關機關的意見,以確保在礦業開發中能夠保護環境和相關利益。根據這個規定,礦業主管機關需要與相關機關合作,並綜合考慮他們的意見,來決定是否核准該礦業用地的申請。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定名詞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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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