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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公園區域內礦業案件處理準則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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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業主管機關受理礦業權者申請核定礦業用地時,應將其計畫轉各相關機關表示意見後核處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家公園區域內礦業案件處理準則第4條,當礦業主管機關受理礦業權者申請核定礦業用地時,應將其計畫核轉各相關機關表示意見後核處。這意味著在處理礦業用地申請時,礦業主管機關需要將申請者的計畫轉交給相關的機關(例如環境保護機關)來提供意見後進行核准。這條規定的目的是確保在核准礦業用地申請時,考慮到各相關機關的意見,以確保在礦業開發中能夠保護環境和相關利益。根據這個規定,礦業主管機關需要與相關機關合作,並綜合考慮他們的意見,來決定是否核准該礦業用地的申請。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定名詞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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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公園區域內礦業案件處理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家公園區域內礦業案件處理準則第 4 條規定:「礦業主管機關受理礦業權者申請核定礦業用地時,應將其計畫核轉各相關機關表示意見後核處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家公園區域內礦業案件處理準則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