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公園區域內礦業案件處理準則 第 5 條
快速跳轉
礦業權者於國家公園區域內探、採礦作業時,如有違反礦業法、水土保持法、環境影響評估法、野生動物保育法或森林法等有關法規者,各該主管機關於依法辦理時,應知會該管國家公園管理處及其他相關機關。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家公園區域內礦業案件處理準則第5條的規定,當礦業權者在國家公園區域內進行探、採礦作業時,如果違反了礦業法、水土保持法、環境影響評估法、野生動物保育法或森林法等相關法規,各該主管機關在依法處理時,應該通知國家公園管理處以及其他相關機關。這是為了確保遵守相關法律法規,並協調各相關機關的工作。
- 礦業法法規
- 水土保持法法規
- 環境影響評估法法規
- 野生動物保育法法規
- 森林法法規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國家公園區域內礦業案件處理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