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公園區域內礦業案件處理準則 第 6 條
快速跳轉
國家公園區域內依法准予採礦作業之礦場,應由礦業主管機關會同土地管理機關、水土保持與環境保護等各該相關主管機關及該管國家公園管理處依法督導管理,並得成立聯合檢查小組辦理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家公園區域內礦業案件處理準則第6條規定,國家公園區域內准予採礦作業的礦場應由礦業主管機關、土地管理機關、水土保持與環境保護等相關主管機關和國家公園管理處共同依法督導管理。此外,可以成立聯合檢查小組來處理相關事務。 根據所提供的內容,我無法找到與該法條有100%關聯的參考資料或範例。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國家公園區域內礦業案件處理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