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公園區域內礦業案件處理準則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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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家公園區域內礦業案件處理準則第9條規定,國家公園史蹟保存區、特別景觀區或生態保護區內的礦區,若未經行政院核准,依國家公園法第十六條的規定禁止勘採。依照礦業法第八十一條第三項的規定,對於已經取得礦業權的人,應補償因為禁止勘採而造成的損失。這項法條的目的是保護國家公園的特殊景觀和生態,限制對礦區的開發。該法規定了必須取得行政院核准才能在國家公園內進行礦業活動,並要求對受到禁止勘採的礦業權人進行補償。
- 第二十條條文
- 核名詞
- 第十六條條文
- 第八十一條第三項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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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