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公園區域內礦業案件處理準則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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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執行國家公園計畫及經營管理之需要,國家公園管理處對已設定礦業權之礦區,得依礦業法第八十一條第三項規定申請劃定禁採區,並補償礦業權者之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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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國家公園區域內礦業案件處理準則第 8 條規定,國家公園管理處為執行國家公園計畫及經營管理之需要,對已設定礦業權之礦區,可以根據礦業法第八十一條第三項的規定申請劃定禁採區。此外,該準則也強調國家公園管理處應對受影響的礦業權人進行合理補償,以彌補因禁止採礦而產生的損失。 依據上述參考資料中的描述,由於原告的礦區被劃定為特別景觀區,依據礦業法第八十一條第三項的規定,原告可向國家公園管理處申請劃定禁採區來保護礦業權。根據該條款,國家公園管理處有權考慮礦區所在地的特殊狀況,並作出禁止採礦的決定。同時,該準則也要求國家公園管理處對受禁止採礦決定影響的礦業權人進行合理的補償,以彌補其可能因禁止採礦而產生的損失。
- 第八十一條第三項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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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