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法 第 105 條(施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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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 2.本法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五月十二日修正之條文,自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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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建築法第 105 條規定本法自公布日施行,98 年修正條文則特訂 98 年 11 月 23 日施行,配合民法物權編同步生效。
Q · 建築法 98 年修正的條文什麼時候開始生效?
看修正日期,98 年 5 月修正的條文等到 98 年 11 月 23 日才生效
建築法原則上自公布日施行,但第 105 條第二項特別規定:民國 98 年 5 月 12 日修正之條文,延至 98 年 11 月 23 日才施行。理由是這次修正配合民法物權編的修正,民法物權編定 98 年 11 月 23 日施行,建築法跟著對齊同一天生效,避免兩部法律在過渡期出現銜接落差。對跨修法日的建造執照、建管處分爭議,這個施行日是判斷適用版本的起點。
深度解讀
法律什麼時候開始管你?答案不是「公布的那一天」。建築法第一項說「自公布日施行」看起來簡單,但第二項是個例外:民國 98 年 5 月 12 日修正的條文,特別訂在 98 年 11 月 23 日才施行。為什麼?因為這些修正配合民法物權編的修正,民法那邊定 98 年 11 月 23 日施行,建築法跟著定相同的日期,避免兩部法律在過渡期出現銜接落差。這條看起來最不重要的條文,實務上決定了一個關鍵問題:你的案件到底適用新法還是舊法?對跨修法日的建造執照爭議、建造合約糾紛、跨年度的建管處分,這條都可能是勝敗的隱藏起點。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5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2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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