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建築法104防火防空設備

快速跳轉

直轄市、縣(市)(局)政府對於建築物有關防火及防空避難設備之設計與構造,得會同有關機關為必要之規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建築法第 104 條授權地方政府得會同有關機關,就建築物防火及防空避難設備之設計與構造訂定必要規定,是各縣市建管規則差異的法源。

Q · 為什麼各縣市的建築防火規定不一樣?

因建築法第 104 條授權地方政府得加碼規定

依建築法第 104 條,直轄市、縣(市)政府對建築物的防火及防空避難設備之設計與構造,得會同有關機關訂定必要規定。中央的建築技術規則只是最低標準,地方政府可依本條依在地火災風險、人口密度加碼,這就是同一張設計圖在台北過、在他縣市可能不過的法源。

白話解讀

你家地下室停車格旁邊那塊牌子寫著「防空避難室兼停車空間」,多數人看一眼就忽略了。但那不是裝飾,那是地方政府建管自治規則下被強制要求的空間。本條就是這套規範的法源:直轄市、縣(市)政府對建築物的防火和防空避難設備,可以會同有關機關訂定必要的規定。換句話說,這條把「中央先寫好的建築技術規則」打開了一個調節閥,讓地方政府可以加碼。台北、台中、高雄的建築防火和避難規定不完全一樣,原因就在這裡。對你的影響:買新房時的公設坪數有一部分是強制的避難空間,不是建商加價賣你;地下室能不能改隔間、能不能放雜物,要看當地建管規則,不是社區想用就能用。

法律定性

建築法第 104 條為授權性規範,賦予直轄市、縣(市)政府就建築物之防火及防空避難設備設計與構造,得會同有關機關訂定必要規定之權限,構成中央建築技術規則與地方建管規則並行的雙軌管制基礎。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我的地下室既是停車格也是「防空避難室」,可以堆雜物嗎?

不能。本條授權的地方建管規則和建築技術規則都要求避難空間在戰時必須立刻可用。堆雜物會被視為阻礙避難動線,鄰居可檢舉、主管機關可開罰。內行人提示:看建照原始規劃,標示為「避難室兼停車空間」就只能停車,標示為「儲藏室」則另當別論(本數據請以現行法為準)。

Q2為什麼同樣坪數的房子,台北蓋的成本比中南部高?

除了地價,地方建築防火和避難規定的差異也是原因。本條讓地方政府可以加碼中央規則,台北因高密度、高層建築多,要求的防火區劃和避難空間規格普遍嚴格,建商成本可能多出 5-10%。內行人提示:跨縣市比房價時,問清楚當地建管規則的特殊要求,比「地段貴」這句話有用很多。

Q3地下室防空避難室可以改隔間或社區投票改用途嗎?

不行。防空避難設備是建築法第 104 條與地方建管規則下的法律強制空間,不是社區共有物可任意處分的標的。內行人提示:管委會搬出本條與當地建管規則,即可終結「大家投票決定」的誤解,因為這是法律強制,不在可表決範圍內。

Q4建築法第 104 條是什麼?

授權地方政府得會同有關機關,就建築物防火及防空避難設備訂定必要規定,是各縣市建管差異的法源。

Q5防空避難設備是什麼?

建築物為戰時人員避難設置的空間,平時常兼作停車空間,須保持可即時使用、不得堆雜物。

Q6什麼是中央地方雙軌管制?

中央訂最低統一標準(建築技術規則),地方依本條就在地風險加碼,兩者並行。

Q7本條的『有關機關』是指誰?

通常指消防、民防、都發等與防火避難業務相關的地方機關,由建管機關會同訂定。

Q8怎麼查我所在縣市的建築防火規定?

上該直轄市/縣市建管處網站查防火及防空避難設備自治規定,或調建照原始規劃。

Q9地下室避難空間用途有爭議怎麼處理?

向當地建管處查證該空間建照標示,依規辦理,避免社區自行投票改用。

Q10防空避難設備施工困難怎麼辦?

依建築法第 102 條之 1,特殊情形施工確有困難者得繳納代金,由地方規定辦理。

Q11買房怎麼確認避難空間合規?

要求業務出示防空避難設備證明與當地建管規則摘要,能立刻拿出代表案子清楚。

Q12建築法第 97 條 vs 第 104 條差在哪?

第 97 條是中央訂建築技術規則的授權(最低標準),第 104 條是地方加碼防火避難的授權。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centrallocal
規範層級建築技術規則(最低標準)地方建管規則(得加碼)
法源建築法第 97 條建築法第 104 條
彈性全國一致依在地火災風險/人口密度調整
對建築師影響基本設計門檻跨縣市接案需逐一查在地規定

central

規範層級
建築技術規則(最低標準)
法源
建築法第 97 條
彈性
全國一致
對建築師影響
基本設計門檻

local

規範層級
地方建管規則(得加碼)
法源
建築法第 104 條
彈性
依在地火災風險/人口密度調整
對建築師影響
跨縣市接案需逐一查在地規定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3

日本建築基準法第40条(地方公共団体が条例で制限を附加できる)
德國Landesbauordnungen(建築法為各邦立法權限,邦得自訂防火規定)
美國International Building Code(由各州/地方政府採認並得加嚴)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1

(0601210 全文修正)

直轄市、縣(市)(局)政府對於建築物有關防火及防空避難設備之設計與構造,得會同有關機關為必要之規定。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601210 全文修正)

直轄市、縣(市)(局)政府對於建築物有關防火及防空避難設備之設計與構造,得會同有關機關為必要之規定。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建築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建築法第 104 條規定:「直轄市、縣(市)(局)政府對於建築物有關防火及防空避難設備之設計與構造,得會同有關機關為必要之規…」(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建築法第 10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建築法第 104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