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法 第 104 條(防火防空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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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縣(市)(局)政府對於建築物有關防火及防空避難設備之設計與構造,得會同有關機關為必要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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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建築法第 104 條授權地方政府得會同有關機關,就建築物防火及防空避難設備之設計與構造訂定必要規定,是各縣市建管規則差異的法源。
Q · 為什麼各縣市的建築防火規定不一樣?
因建築法第 104 條授權地方政府得加碼規定
依建築法第 104 條,直轄市、縣(市)政府對建築物的防火及防空避難設備之設計與構造,得會同有關機關訂定必要規定。中央的建築技術規則只是最低標準,地方政府可依本條依在地火災風險、人口密度加碼,這就是同一張設計圖在台北過、在他縣市可能不過的法源。
深度解讀
你家地下室停車格旁邊那塊牌子寫著「防空避難室兼停車空間」,多數人看一眼就忽略了。但那不是裝飾,那是地方政府建管自治規則下被強制要求的空間。本條就是這套規範的法源:直轄市、縣(市)政府對建築物的防火和防空避難設備,可以會同有關機關訂定必要的規定。換句話說,這條把「中央先寫好的建築技術規則」打開了一個調節閥,讓地方政府可以加碼。台北、台中、高雄的建築防火和避難規定不完全一樣,原因就在這裡。對你的影響:買新房時的公設坪數有一部分是強制的避難空間,不是建商加價賣你;地下室能不能改隔間、能不能放雜物,要看當地建管規則,不是社區想用就能用。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3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1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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