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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法 第 104 條(防火防空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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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縣(市)(局)政府對於建築物有關防火及防空避難設備之設計與構造,得會同有關機關為必要之規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建築法第 104 條授權地方政府得會同有關機關,就建築物防火及防空避難設備之設計與構造訂定必要規定,是各縣市建管規則差異的法源。

Q · 為什麼各縣市的建築防火規定不一樣?

因建築法第 104 條授權地方政府得加碼規定

依建築法第 104 條,直轄市、縣(市)政府對建築物的防火及防空避難設備之設計與構造,得會同有關機關訂定必要規定。中央的建築技術規則只是最低標準,地方政府可依本條依在地火災風險、人口密度加碼,這就是同一張設計圖在台北過、在他縣市可能不過的法源。

深度解讀

你家地下室停車格旁邊那塊牌子寫著「防空避難室兼停車空間」,多數人看一眼就忽略了。但那不是裝飾,那是地方政府建管自治規則下被強制要求的空間。本條就是這套規範的法源:直轄市、縣(市)政府對建築物的防火和防空避難設備,可以會同有關機關訂定必要的規定。換句話說,這條把「中央先寫好的建築技術規則」打開了一個調節閥,讓地方政府可以加碼。台北、台中、高雄的建築防火和避難規定不完全一樣,原因就在這裡。對你的影響:買新房時的公設坪數有一部分是強制的避難空間,不是建商加價賣你;地下室能不能改隔間、能不能放雜物,要看當地建管規則,不是社區想用就能用。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3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1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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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建築法第 104 條規定:「直轄市、縣(市)(局)政府對於建築物有關防火及防空避難設備之設計與構造,得會同有關機關為必要之規…」(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建築法第 10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建築法第 104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