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法 第 103 條(評審委員會)
- 1.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為處理有關建築爭議事件,得聘請資深之營建專家及建築師,並指定都市計劃及建築管理主管人員,組設建築爭議事件評審委員會。
- 2.前項評審委員會之組織,由內政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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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建築法第 103 條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得組設建築爭議事件評審委員會,由營建專家、建築師及建管人員組成,於訴願前處理建築專業爭議。
Q · 跟建管處有建照爭議,只能訴願和打官司嗎?
依建築法第 103 條,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得組設「建築爭議事件評審委員會」,由資深營建專家、建築師及建管主管人員組成。它不是法院、無強制執行力,但對建照核發、使用分區疑義等專業爭議的意見對建管機關有實質影響力,是訴願前值得一試的緩衝管道。惟法條用「得」設立,各縣市運作活躍度不一,申請前須向當地建管機關確認是否常態運作。
白話解讀
建築爭議的處理路徑,大部分人只想到兩條:跟建管機關談(談不下去就算了)、提訴願和行政訴訟(耗時長、成本高)。但這條法律訂出第三條路:縣市政府的建築爭議事件評審委員會。組成是資深的營建專家、建築師,加上都市計畫和建管的主管人員。它不是法院,沒有強制執行力,但它是建管機關自己組建、跨業界專家組成的「專業評審平台」。重點是:很多縣市的這個委員會實際運作低調或近乎停擺,民眾甚至不知道它存在。但對於建造執照核發爭議、使用分區疑義、建管裁量過嚴等案件,這個委員會的意見對建管機關有實質影響力,是訴願程序之前一個值得試的緩衝路徑。
法律定性
建築爭議事件評審委員會是依建築法第 103 條,由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聘請資深營建專家、建築師並指定都市計畫及建管主管人員組成的專業評審平台,用於在正式行政救濟(訴願、行政訴訟)之前,對建築技術與裁量爭議進行專業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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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建築爭議評審委員會跟訴願審議委員會有什麼不同?▾
訴願審議委員會依訴願法設立,針對行政處分做合法性的法律審;建築爭議評審委員會依建築法第 103 條設立,針對建築技術與設計合理性做專業評審,組成多為建築與都市計畫專家。法律問題走訴願,專業問題走評審委員會,兩者可並行。
Q2我的縣市有這個委員會嗎?怎麼申請?▾
需直接向所在縣市建管處詢問。法條用「得」設立,各縣市運作活躍度不一,大都會多有常態運作。建議直接詢問近期會議紀錄能否查閱,從召開頻率與審議案件數判斷是否真的在運作;若掛名不動,再走訴願也不算晚。
Q3評審委員會的決定有強制力嗎?▾
沒有強制執行力,但意見對建管機關有實質影響力。它的定位是訴願前的專業過濾,仍可能要走完訴願甚至行政訴訟,因此申請評審的同時必須備妥訴願材料,避免錯過 30 日訴願期間。
Q4建築爭議事件評審委員會是什麼?▾
依建築法第 103 條設立、由資深營建專家、建築師及建管主管人員組成的專業評審平台,在正式行政救濟前審查建築技術與裁量爭議。
Q5建築法第 103 條在規定什麼?▾
授權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得組設建築爭議評審委員會,並由內政部訂定其組織。
Q6什麼叫『得』設立委員會?▾
法律授權但不強制機關設立,因此各縣市是否設、運作活不活躍都不一定。
Q7評審委員會的組織誰來規定?▾
依本條第二項,評審委員會之組織由內政部定之。
Q8建照爭議怎麼申請評審委員會?▾
先向當地建管處確認委員會是否運作,釐清爭議屬專業或法律性質,備齊圖說與類似案件處分,再提出申請並同步保全訴願期限。
Q9怎麼判斷我的縣市委員會有沒有在動?▾
直接詢問建管處『近期會議紀錄能否查閱』,看召開頻率與審議案件數,掛名不動就改走訴願。
Q10申請評審要準備哪些資料?▾
設計圖說、建管處處分書,以及相同機關過去類似案件處分結果,凸顯裁量不一致最有說服力。
Q11走評審要花多少時間成本?▾
本條程序無裁判費,但排審時程依縣市而定;訴願有 30 日期間,須同步備材料避免逾期。
Q12建築爭議評審委員會 vs 訴願差在哪?▾
評審是專業審(技術、裁量合理性、無強制力),訴願是法律審(合法性、拘束機關)。專業問題走評審,法律問題走訴願,可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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