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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法 第 103 條(評審委員會)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為處理有關建築爭議事件,得聘請資深之營建專家及建築師,並指定都市計劃及建築管理主管人員,組設建築爭議事件評審委員會。
  2. 前項評審委員會之組織,由內政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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