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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法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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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刪除)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建築法第21條已於民國64年刪除,原規範公有建築物送內政部審查核定程序,現無此規定。

Q · 建築法第21條還有效嗎?

無效,已於民國64年刪除

建築法第21條已於民國64年刪除,現已無此條規定。原條文規範公有建築物工程圖樣送內政部審查核定的程序,立法者認定屬機關內部行政程序而刪除。涉及公有建築物之現行規定,請參照建築法第24條(公有建物之領照)等條文。

白話解讀

原條文規定中央政府公有建築物的建築計畫、工程圖樣、說明書須送內政部審查核定;省市政府及所屬機關的公有建築物,則由省市政府自行審查核定並彙報內政部。民國64年立法者認為這種公有建築物審查核定的細節屬機關內部行政程序,不應寫進建築法主文,整條刪除。

法律定性

建築法第21條為已刪除條文。原規定中央及地方公有建築物之建築計畫、工程圖樣與說明書之審查核定程序,民國64年因該程序被認定屬機關內部作業而整條刪除。

立法沿革 4

(0271216 制定)

在已經公布尚未闢築之道路線兩旁建造或改造建築物者,應依照公布之道路線退讓,但臨時性質之建築物,經市縣主管建築機關暫許在道路線範圍原址內建築者,不在此限。

(0330830 全文修正)

建築物不得突出於建築線之外,但建築線在道路境界線以內,經市縣主管建築機關許可其部份突出者,不在此限。

(0601210 全文修正)

中央政府之公有建築物,應由起造機關擬具建築計畫、工程圖樣及說明書,連同造價數額送由內政部審查核定;省(市)政府及所屬機關暨縣(市)(局)政府以下之公有建築物,由省(市)政府審查核定,並應彙報內政部備案。但縣(市)(局)政府以下之公有建築物,毋庸彙報。

(0641226 刪除)

(刪除)

立法理由原條文所規定公有建築物建築計畫等之審查核定程序,似無需在建築法內訂定,爰予刪除。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271216 制定)

在已經公布尚未闢築之道路線兩旁建造或改造建築物者,應依照公布之道路線退讓,但臨時性質之建築物,經市縣主管建築機關暫許在道路線範圍原址內建築者,不在此限。

(0330830 全文修正)

建築物不得突出於建築線之外,但建築線在道路境界線以內,經市縣主管建築機關許可其部份突出者,不在此限。

(0601210 全文修正)

中央政府之公有建築物,應由起造機關擬具建築計畫、工程圖樣及說明書,連同造價數額送由內政部審查核定;省(市)政府及所屬機關暨縣(市)(局)政府以下之公有建築物,由省(市)政府審查核定,並應彙報內政部備案。但縣(市)(局)政府以下之公有建築物,毋庸彙報。

(0641226 刪除)

原條文所規定公有建築物建築計畫等之審查核定程序,似無需在建築法內訂定,爰予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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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建築法第 21 條規定:「(刪除)」(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建築法第 2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建築法第 21 條的立法沿革共 4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