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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法 第 21 條

(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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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建築法第21條已於民國64年刪除,原規範公有建築物送內政部審查核定程序,現無此規定。

Q · 建築法第21條還有效嗎?

建築法第21條已於民國64年刪除,現已無此條規定。原條文規範公有建築物工程圖樣送內政部審查核定的程序,立法者認定屬機關內部行政程序而刪除。涉及公有建築物之現行規定,請參照建築法第24條(公有建物之領照)等條文。

白話解讀

原條文規定中央政府公有建築物的建築計畫、工程圖樣、說明書須送內政部審查核定;省市政府及所屬機關的公有建築物,則由省市政府自行審查核定並彙報內政部。民國64年立法者認為這種公有建築物審查核定的細節屬機關內部行政程序,不應寫進建築法主文,整條刪除。

法律定性

建築法第21條為已刪除條文。原規定中央及地方公有建築物之建築計畫、工程圖樣與說明書之審查核定程序,民國64年因該程序被認定屬機關內部作業而整條刪除。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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