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法 第 22 條
(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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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 建築法第22條還有效嗎?
建築法第22條已於民國64年(1975年12月19日)刪除。原條文規範公有建築物造價在一定金額以下由上級機關核定的分流程序,立法者認為此審定程序不應寫進建築法,故與第21條一併刪除。現行建築法不含本條,公有建築相關規定請參第6條、第24條。
白話解讀
原條文規定中央政府公有建築物造價在「一定金額以下」可由直接上級機關核定;若起造機關為中央部會以上或省市政府,可自行決定但須將計畫送內政部備案。一定金額由內政部訂之。民國64年認定這種金額分流的審核程序不該寫進建築法,與第21條一併刪除。
法律定性
建築法第22條為已刪除條文,原內容為公有建築物造價分流核定程序,民國64年刪除,現行法無此條。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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