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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法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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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刪除)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建築法第 23 條已於民國 64 年刪除,原為授權內政部訂公有建築審查規則之條款,因第 21、22 條刪除而配合退場。

Q · 建築法第 23 條還有效嗎?

無效。民國64年已刪除

建築法第 23 條已於民國 64 年刪除。它原本授權內政部訂定公有建築物審查規則,但因第 21、22 條一併刪除而失去依附對象,立法者整批清理時連同本條撤除。現行建築法已無第 23 條的實質內容。

白話解讀

原條文是一個授權條款,規定公有建築物的審查規則由內政部定之。民國64年因為第21、22條已被刪除,本條的授權失去依附對象,配合一起刪除。三條一起退場是因為立法者整批清理:把不該寫在建築法的公有建築審查程序與授權條款一次撤掉。

法律定性

建築法第 23 條為已刪除條文。其原始功能為授權性條款,授權內政部就公有建築物之審查另訂規則;民國 64 年因配套條文(第 21、22 條)刪除而一併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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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建築法第23條是什麼?

已刪除條文。原為授權內政部訂公有建築物審查規則之條款,民國64年刪除。

Q2建築法第23條為什麼被刪除?

因所依附的第21、22條同時刪除,本條授權失去依附對象,配合一併退場。

Q3公有建築物審查現在看哪一條?

第23條刪除後,公有建築物管理由現行第24條(公有建物領照)等條文承接。

Q4條文被刪除和被修正差在哪?

修正是改寫內容仍有效;刪除是整條撤除、現行無實質內容,只保留條號於沿革。

立法沿革 4

(0271216 制定)

各區域重要交通道路之交叉口,得由市縣主管建築機關訂定轉角房屋截角退讓辦法,在轉角地方建造或改造建築物者,應依其辦法退讓。   前項轉角房屋截角退讓辦法,應報請內政部核定之。

(0330830 全文修正)

各區域原有道路寬度不足者,得由市縣主管建築機關訂定拓寬標準,在道路兩旁建造或改造建築物者,應依其標準退讓。   前項拓寬道路之標準,應報請內政部核定之。

(0601210 全文修正)

公有建築物之審查規則,由內政部定之。

(0641226 刪除)

(刪除)

立法理由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二條均擬刪除,本條自宜配合刪除。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271216 制定)

各區域重要交通道路之交叉口,得由市縣主管建築機關訂定轉角房屋截角退讓辦法,在轉角地方建造或改造建築物者,應依其辦法退讓。   前項轉角房屋截角退讓辦法,應報請內政部核定之。

(0330830 全文修正)

各區域原有道路寬度不足者,得由市縣主管建築機關訂定拓寬標準,在道路兩旁建造或改造建築物者,應依其標準退讓。   前項拓寬道路之標準,應報請內政部核定之。

(0601210 全文修正)

公有建築物之審查規則,由內政部定之。

(0641226 刪除)

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二條均擬刪除,本條自宜配合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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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建築法第 23 條規定:「(刪除)」(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建築法第 2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建築法第 23 條的立法沿革共 4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