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法 第 24 條(公有建物之領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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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有建築應由起造機關將核定或決定之建築計畫、工程圖樣及說明書,向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請領建築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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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建築法第 24 條規定公有建築應由起造機關備齊建築計畫、工程圖樣及說明書,向地方主管建築機關請領建築執照。
Q · 政府自己蓋的房子也要申請建築執照嗎?
要。公有建築一樣得向地方建管機關請領建築執照
依建築法第 24 條,公有建築(政府機關興建之建築物)的起造機關,必須將核定或決定的建築計畫、工程圖樣及說明書,送交工程所在地的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請領建築執照。換言之,政府蓋自己的辦公廳舍、活動中心或公共設施,與民間一樣須走外部建管審查程序,不能球員兼裁判。未請領執照即施工者,屬違法建築。
深度解讀
政府蓋大樓也要申請建築執照?很多人以為政府當然可以「自己蓋自己的」,畢竟建管機關也是政府的一部份。錯了。第二十四條把這條紅線劃得很清楚:公有建築(政府機關蓋的房子)一樣要把核定的建築計畫、工程圖樣、說明書送到當地的建管機關請領建築執照。這不是繁文縟節,是「政府不能例外於法律」的具體展現。一棟政府辦公大樓在發包施工前如果跳過這個程序,就是違法。對你來說這條的意義在於:當你看到政府工地有疑慮(結構問題、影響鄰房、噪音擾民),你可以查它有沒有合法的建築執照。沒有就是違建,連政府都跑不掉。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3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3 版
- 核定名詞
本條有 3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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