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法 第 24 條(公有建物之領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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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有建築應由起造機關將核定或決定之建築計畫、工程圖樣及說明書,向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請領建築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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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建築法第 24 條規定公有建築應由起造機關備齊建築計畫、工程圖樣及說明書,向地方主管建築機關請領建築執照。
Q · 政府自己蓋的房子也要申請建築執照嗎?
要。公有建築一樣得向地方建管機關請領建築執照
依建築法第 24 條,公有建築(政府機關興建之建築物)的起造機關,必須將核定或決定的建築計畫、工程圖樣及說明書,送交工程所在地的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請領建築執照。換言之,政府蓋自己的辦公廳舍、活動中心或公共設施,與民間一樣須走外部建管審查程序,不能球員兼裁判。未請領執照即施工者,屬違法建築。
白話解讀
政府蓋大樓也要申請建築執照?很多人以為政府當然可以「自己蓋自己的」,畢竟建管機關也是政府的一部份。錯了。第二十四條把這條紅線劃得很清楚:公有建築(政府機關蓋的房子)一樣要把核定的建築計畫、工程圖樣、說明書送到當地的建管機關請領建築執照。這不是繁文縟節,是「政府不能例外於法律」的具體展現。一棟政府辦公大樓在發包施工前如果跳過這個程序,就是違法。對你來說這條的意義在於:當你看到政府工地有疑慮(結構問題、影響鄰房、噪音擾民),你可以查它有沒有合法的建築執照。沒有就是違建,連政府都跑不掉。
法律定性
建築法第 24 條為公有建築之建築許可規範,要求政府機關(起造機關)興建公有建築前,須將核定或決定之建築計畫、工程圖樣及說明書送請當地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請領建築執照,確立公部門工程不得自審自建、須受外部建管程序監督之原則。
試算與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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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公有建築要申請建築執照嗎?
要。建築法第 24 條明定公有建築應由起造機關向地方主管建築機關請領建築執照,與民間建築一樣受外部建管審查。
Q2我可以查政府工程有沒有建照嗎?
可以。建築執照屬公開資訊,以利害關係人身分向當地建管機關申請閱覽,引用建築法第 24 條指名文件較不易被打發。
Q3政府工程沒有建照怎麼辦?
向當地建管機關書面舉發,依違反建築法處理並依第 86 條追究擅自建造責任,可副知監察院、議會、政風單位。
Q4建築法第 24 條是什麼?
規範公有建築的建照申請,要求政府機關起造的建築也要向地方建管機關請領建築執照,確立政府不得自審自建。
Q5什麼是公有建築?
由政府機關起造、興建的建築物,例如市府辦公廳舍、鄉鎮活動中心、公立學校校舍等,依第 6 條定義。
Q6起造機關是什麼意思?
核定或決定興建該公有建築的政府機關,是建築執照的申請主體,須對程序合法性負責。
Q7公有建築和私有建築的領照差在哪?
核心程序相同皆須向地方建管機關請領;公有建築的申請人是政府單位,另連動政府採購與預算動支監督。
Q8怎麼查政府工程有沒有建照?
以利害關係人身分向當地建管機關書面申請閱覽建築執照及核定計畫,指名援引建築法第 24 條與具體文件名稱。
Q9政府工程沒建照怎麼檢舉?
書面舉發予建管機關依違反建築法處理,依第 86 條追究擅自建造責任,副知監察院、議會、政風單位。
Q10公有建築建照申請要備哪些文件?
核定或決定的建築計畫、工程圖樣(含基地位置圖等,見第 32 條)及說明書三大類。
Q11公有建築完工後要辦什麼?
領得建造執照施工後,完工須請領使用執照,未取得使用執照不得交付使用。
Q12建築法第 24 條 vs 第 25 條差在哪?
第 24 條規範公有建築的領照義務,第 25 條是所有建築未領執照不得建造的總禁止規定,前者是後者在公部門的具體落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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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面向 | 公有建築 | 私有建築 |
|---|---|---|
| 申請人 | 起造機關(政府單位) | 起造人(私人或法人) |
| 受理機關 | 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 | 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 |
| 外部建管審查 | 必經,不得自審自建 | 必經 |
| 連動程序 | 另涉政府採購法、預算動支、審計監督 | 私法契約、自有資金 |
| 無照後果 | 違法建築 + 承辦行政責任 + 議會政風監督 | 違法建築 + 第 86 條罰則 |
公有建築
- 申請人
- 起造機關(政府單位)
- 受理機關
- 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
- 外部建管審查
- 必經,不得自審自建
- 連動程序
- 另涉政府採購法、預算動支、審計監督
- 無照後果
- 違法建築 + 承辦行政責任 + 議會政風監督
私有建築
- 申請人
- 起造人(私人或法人)
- 受理機關
- 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
- 外部建管審查
- 必經
- 連動程序
- 私法契約、自有資金
- 無照後果
- 違法建築 + 第 86 條罰則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3 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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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3 版
(0271216 制定)
各區域沿河地帶,得由市縣主管建築機關訂定拓寬河道或增闢沿河路線辦法,凡臨河建造或改造建築物者,應依其辦法退讓。 前項拓寬河道及增闢沿河道路辦法,應報請內政部核定之。
(0330830 全文修正)
各區域重要交通道路之交叉口,得由市縣主管建築機關訂定轉角房屋截角退讓辦法,在轉角地方建造或改造建築物者,應依其辦法退讓。 前項轉角房屋與截角退讓辦法,應報請內政部核定之。
(0601210 全文修正)
公有建築應由起造機關將核定或決定之建築計畫、工程圖樣及說明書,向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請領建築執照。
- 核定名詞
各區域沿河地帶,得由市縣主管建築機關訂定拓寬河道或增闢沿河路線辦法,凡臨河建造或改造建築物者,應依其辦法退讓。 前項拓寬河道及增闢沿河道路辦法,應報請內政部核定之。
各區域重要交通道路之交叉口,得由市縣主管建築機關訂定轉角房屋截角退讓辦法,在轉角地方建造或改造建築物者,應依其辦法退讓。 前項轉角房屋與截角退讓辦法,應報請內政部核定之。
公有建築應由起造機關將核定或決定之建築計畫、工程圖樣及說明書,向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請領建築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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