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法 第 25 條(無照建築之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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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建築物非經申請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之審查許可並發給執照,不得擅自建造或使用或拆除。但合於第七十八條及第九十八條規定者,不在此限。
- 2.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為處理擅自建造或使用或拆除之建築物,得派員攜帶證明文件,進入公私有土地或建築物內勘查。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建築法第 25 條規定建築物的建造、使用、拆除三種行為都須先取得主管機關核發的執照,未領照擅自為之即屬違建。
Q · 拆自己的舊房子也要申請執照嗎?
要。建築法 25 條把拆除也納入管制
依建築法第 25 條,建造、使用、拆除三件事都需要主管建築機關發給的執照,「拆除」沒有區分是自己拆或別人拆。拆除涉及結構安全、相鄰建物影響、廢棄物處理,因此需事前審查。例外只限第 78 條、第 98 條的小規模或特定用途建築。沒有拆除執照擅自拆除,一樣是違法行為。
深度解讀
全台灣有將近五十萬棟違章建築。每一棟,都站在這條法律的反面。這條規定的核心很單純:建築物從蓋、到用、到拆,每個動作都需要主管機關發給的執照。沒有執照而做這三件事的任何一件,在法律上你的房子就是「違法的」。違法不只是「會被罰」這麼簡單:銀行可能不貸款給你、保險可能不賠、要賣房子買家會殺價甚至拒絕、鄰居檢舉就可能被強制拆除。這條還藏了一個你可能不知道的權力:建管人員可以「攜帶證明文件」進入私人土地和建築物內勘查。不是「請你配合」,是有法律依據的進入權。但前提是要出示證明文件,這也是你保護自己的關鍵點。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7 則
立法沿革 4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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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有 4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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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