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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5 分鐘5 分鐘5 分

建築法9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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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一定規模以下之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得免申請雜項執照。其管理並得簡化,不適用本法全部或一部之規定。
  2. 2.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之設置,應向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申請審查許可,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得委託相關專業團體審查,其審查費用由申請人負擔。
  3. 3.前二項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之一定規模、申請審查許可程序、施工及使用等事項之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建築機關定之。
  4. 4.第二項受委託辦理審查之專業團體之資格條件、執行審查之工作內容、收費基準與應負之責任及義務等事項,由該管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建築法第97條之3規定,一定規模以下招牌得免申請雜項執照,但仍須向縣市建管機關申請審查許可,未送審即屬違規。

Q · 做招牌一定要申請建照嗎?

不一定。一定規模以下免雜項執照,但仍要送審查許可

依建築法第97條之3,一定規模以下的招牌廣告、樹立廣告免申請雜項執照,程序得簡化;但第二項明定仍應向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申請審查許可。意思是「免執照」不等於「免手續」——審查還是要做,沒送審就是違規招牌,可被罰、被拆。規模超過門檻者則走完整雜項執照程序。

白話解讀

你抬頭看每一條街上密密麻麻的招牌,從藥局的紅十字到牛肉麵店的霓虹燈,那些不是隨便掛上去的。每一面招牌在法律上都需要許可,沒有許可的就是違規招牌,可以被罰、被拆。但因為招牌數量太大、規模太小,全部走建築執照流程會讓行政機關和店家雙雙崩潰。這條的設計很精妙:一定規模以下的招牌可以免申請雜項執照,但仍要送縣市建管機關審查;超過規模的就要走完整程序。它還允許主管機關委託專業團體審查,由申請人付費,等於把行政量能外包出去。對開店的人來說,這條決定你能不能在三天內掛起招牌,還是要等三個月;對行人來說,它決定了頭頂上的招牌會不會在颱風天砸下來。

法律定性

建築法第97條之3為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之管理法源,建立「規模分級+程序簡化+審查委外」三層設計:一定規模以下免雜項執照但仍須審查許可、超過規模者走完整程序、主管機關得委託專業團體審查並由申請人負擔費用。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我要在店面做招牌,需要哪些手續?

看規模。一定規模以下的免申請雜項執照(程序簡化),但仍要向縣市建管機關申請審查許可;超過規模的要走完整雜項執照程序。各縣市的「一定規模」標準不同(通常以面積、突出長度、高度區分)。內行人提示:做招牌前打電話到建管處招牌廣告專責科直接問「我這尺寸算哪一級」,比聽招牌商說「沒問題啦」可靠得多。

Q2招牌掉下來砸傷人,責任歸誰?

責任順位通常是招牌所有人(店家)、設置人、建築物所有人。若依本條走完審查程序,責任會集中在維護不當;若根本沒申請,會多一層「未經許可設置」的行政責任與民事侵權加重,並可能涉及刑法業務過失傷害或致死。內行人提示:店家應每年定期檢查招牌結構並留存紀錄,這份紀錄是證明已盡注意義務的關鍵證據。

Q3招牌要申請執照嗎?

一定規模以下免雜項執照,但仍須向縣市建管機關申請審查許可,免執照不等於免手續。

Q4建築法97條之3是什麼?

招牌與樹立廣告的管理法源,建立規模分級、程序簡化、審查委外三層設計。

Q5什麼叫樹立廣告?

獨立設於地面、不依附建築物外牆的廣告設施(如廣告塔),與依附牆面的招牌廣告區分。

Q6招牌的一定規模怎麼認定?

由中央授權、各縣市以面積、突出長度、高度等訂定門檻,標準因縣市而異。

Q7招牌審查許可怎麼申請?

查規模分級→備齊設計圖與結構計算書→向縣市建管機關或受託專業團體送審→取得許可後施工。

Q8招牌審查費要多少?

委託專業團體審查時由申請人負擔,費率依各縣市受託團體收費基準而定,無全國統一價。

Q9違規招牌怎麼處理?

經查未經許可或與核准不符者,依建築法第97條之2限期改善、裁罰,逾期可強制拆除。

Q10怎麼證明招牌已盡安全注意義務?

保留審查許可文件、結構計算書、每年定期檢查紀錄,作為意外時免責或減責的證據。

Q11免申請雜項執照 vs 免審查許可差在哪?

本條只免雜項執照、不免審查許可。免的是執照、不是審查,兩者常被混為一談。

Q12招牌違規 vs 違章建築差在哪?

招牌走建築法簡化程序,違建走違章建築處理辦法;但未經許可的招牌同樣可被拆除。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below_scaleabove_scale
適用對象一定規模以下招牌/樹立廣告超過一定規模者
雜項執照得免申請應申請
審查許可仍須申請(不可省)須申請
管理程序得簡化,不適用本法全部或一部適用完整程序

below_scale

適用對象
一定規模以下招牌/樹立廣告
雜項執照
得免申請
審查許可
仍須申請(不可省)
管理程序
得簡化,不適用本法全部或一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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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對象
超過一定規模者
雜項執照
應申請
審查許可
須申請
管理程序
適用完整程序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4

日本屋外広告物法 第3条・第4条(許可・規制)
韓國옥외광고물 등의 관리와 옥외광고산업 진흥에 관한 법률(옥외광고물법)
德國Werbeanlagen nach den Landesbauordnungen (LBO) der Länder
法國Code de l'environnement, art. L581-1 et s.(enseignes et publicité extérieure)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1

(0920506 增訂)

一定規模以下之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得免申請雜項執照。其管理並得簡化,不適用本法全部或一部之規定。   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之設置,應向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申請審查許可,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得委託相關專業團體審查,其審查費用由申請人負擔。   前二項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之一定規模、申請審查許可程序、施工及使用等事項之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建築機關定之。   第二項受委託辦理審查之專業團體之資格條件、執行審查之工作內容、收費基準與應負之責任及義務等事項,由該管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配合行政程序法之施行,將現行「廣告物管理辦法」有關招牌廣告及豎立廣告管理之規定,提昇至法律位階。且現行「廣告物管理辦法」規定內容涉及人民權利義務,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其訂定應有法律依據,爰配合行政程序法之施行,於第三項增列訂定辦法之授權依據。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920506 增訂)

一、本條新增。   二、配合行政程序法之施行,將現行「廣告物管理辦法」有關招牌廣告及豎立廣告管理之規定,提昇至法律位階。且現行「廣告物管理辦法」規定內容涉及人民權利義務,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其訂定應有法律依據,爰配合行政程序法之施行,於第三項增列訂定辦法之授權依據。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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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建築法第 97-3 條規定:「一定規模以下之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得免申請雜項執照。其管理並得簡化,不適用本法全部或一部之規定。…」(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建築法第 97-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建築法第 97-3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