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法 第 99 條
- 1.左列各款經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許可者,得不適用本法全部或一部之規定: 一、紀念性之建築物。 二、地面下之建築物。 三、臨時性之建築物。 四、海港、碼頭、鐵路車站、航空站等範圍內之雜項工作物。 五、興闢公共設施,在拆除剩餘建築基地內依規定期限改建或增建之建築物。 六、其他類似前五款之建築物或雜項工作物。
- 2.前項建築物之許可程序、施工及使用等事項之管理,得於建築管理規則中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建築法第99條列六款建築物經縣市主管機關許可可不適用建築法,含紀念性、地下、臨時性、運輸場站雜項工作物等。
Q · 捷運地下出口、選舉造勢台、紀念碑為什麼可以不照一般建築程序蓋?
依建築法第99條,紀念性、地面下、臨時性、海港鐵路車站航空站範圍內雜項工作物、公共設施徵收剩餘基地內改建增建、其他類似情形等六款,經直轄市或縣(市)主管建築機關許可,可全部或一部不適用建築法。第二項並授權縣市政府以建築管理規則處理其許可程序、施工及使用管理,等於「法律開門、規則設限」,並非完全無監管。
白話解讀
前一條(98條)給國家自己留了後門,這條則是給縣市政府留了一道更實用的小門。它列出六款建築物,經縣市主管機關許可後,可以全部或部分不適用建築法:紀念性建築(如忠烈祠、紀念碑)、地下建築、臨時性建築(選舉造勢台、博覽會建築)、海港鐵路車站機場範圍內的雜項工作物、興闢公共設施拆除剩餘基地內的改建增建、其他類似情形。為什麼這六款?因為它們的本質要嘛是短期存在(臨時性)、要嘛是特殊功能(紀念、地下)、要嘛是運輸機關範圍內的工作物(機場內部結構)、要嘛是被公共設施拆除後的補救(剩餘基地)。如果硬套一般建築規定,這些建築不是蓋不出來就是不合理。這條把彈性下放到縣市政府,讓地方面對實際需求時有空間。
法律定性
建築法第99條為縣市級的建築管制例外規範,列舉六款建築物或雜項工作物,於取得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許可後,得全部或一部不適用建築法,其具體管理事項授權由建築管理規則訂定,兼顧特殊建築類型的合理彈性與管制完整性。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建築法第99條是什麼?▾
縣市級建築管制例外,六款建築物經縣市主管機關許可可不適用建築法全部或一部。
Q2建築法第99條有哪六款?▾
紀念性、地面下、臨時性建築物、運輸場站範圍內雜項工作物、公共設施徵收剩餘基地改建增建、其他類似情形。
Q3第99條許可等於完全不用管理嗎?▾
不是。第2項授權縣市以建築管理規則訂定許可程序、施工與使用管理,是簡化非豁免。
Q4土地被徵收剩一小塊想改建怎麼辦?▾
可走第99條第1項第5款,但須在縣市訂的申請期限內並經許可,逾期改走一般建築法。
Q5臨時造勢台、市集舞台合法嗎?▾
可依第3款臨時性建築物向縣市政府申請許可,活動結束後拆除。
Q6第99條和第98條差在哪?▾
第98條是行政院核准的特種建築物,第99條是縣市主管機關許可的六款例外,層級不同。
Q7第99條許可由哪個機關核發?▾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建築機關(地方建管處/局)。
Q8第99條第5款的改建期限多久?▾
由各縣市依建築管理規則訂定,無全國統一期限,須向當地建管機關查詢。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建築法第98條 | 建築法第99條 | 建築法第99條之1 |
|---|---|---|---|
| 核准層級 | 行政院核定的特種建築物 | 縣市主管建築機關許可 | 縣市對都計外/偏遠地區簡化 |
| 適用對象 | 特殊用途的特種建築物 | 六款(紀念/地下/臨時等) | 實施都市計畫以外或偏遠地區建築物 |
| 效果 | 得不適用一般程序 | 得不適用本法全部或一部 | 管理得簡化,不適用本法全部或一部 |
登入或免費註冊,看完整完整內容(更多問答 · 易混淆概念 · 各國規定)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