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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建築法 第 99 條

  1. 1.左列各款經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許可者,得不適用本法全部或一部之規定: 一、紀念性之建築物。 二、地面下之建築物。 三、臨時性之建築物。 四、海港、碼頭、鐵路車站、航空站等範圍內之雜項工作物。 五、興闢公共設施,在拆除剩餘建築基地內依規定期限改建或增建之建築物。 六、其他類似前五款之建築物或雜項工作物。
  2. 2.前項建築物之許可程序、施工及使用等事項之管理,得於建築管理規則中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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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建築法第99條列六款建築物經縣市主管機關許可可不適用建築法,含紀念性、地下、臨時性、運輸場站雜項工作物等。

Q · 捷運地下出口、選舉造勢台、紀念碑為什麼可以不照一般建築程序蓋?

依建築法第99條,紀念性、地面下、臨時性、海港鐵路車站航空站範圍內雜項工作物、公共設施徵收剩餘基地內改建增建、其他類似情形等六款,經直轄市或縣(市)主管建築機關許可,可全部或一部不適用建築法。第二項並授權縣市政府以建築管理規則處理其許可程序、施工及使用管理,等於「法律開門、規則設限」,並非完全無監管。

白話解讀

前一條(98條)給國家自己留了後門,這條則是給縣市政府留了一道更實用的小門。它列出六款建築物,經縣市主管機關許可後,可以全部或部分不適用建築法:紀念性建築(如忠烈祠、紀念碑)、地下建築、臨時性建築(選舉造勢台、博覽會建築)、海港鐵路車站機場範圍內的雜項工作物、興闢公共設施拆除剩餘基地內的改建增建、其他類似情形。為什麼這六款?因為它們的本質要嘛是短期存在(臨時性)、要嘛是特殊功能(紀念、地下)、要嘛是運輸機關範圍內的工作物(機場內部結構)、要嘛是被公共設施拆除後的補救(剩餘基地)。如果硬套一般建築規定,這些建築不是蓋不出來就是不合理。這條把彈性下放到縣市政府,讓地方面對實際需求時有空間。

法律定性

建築法第99條為縣市級的建築管制例外規範,列舉六款建築物或雜項工作物,於取得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許可後,得全部或一部不適用建築法,其具體管理事項授權由建築管理規則訂定,兼顧特殊建築類型的合理彈性與管制完整性。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建築法第99條是什麼?

縣市級建築管制例外,六款建築物經縣市主管機關許可可不適用建築法全部或一部。

Q2建築法第99條有哪六款?

紀念性、地面下、臨時性建築物、運輸場站範圍內雜項工作物、公共設施徵收剩餘基地改建增建、其他類似情形。

Q3第99條許可等於完全不用管理嗎?

不是。第2項授權縣市以建築管理規則訂定許可程序、施工與使用管理,是簡化非豁免。

Q4土地被徵收剩一小塊想改建怎麼辦?

可走第99條第1項第5款,但須在縣市訂的申請期限內並經許可,逾期改走一般建築法。

Q5臨時造勢台、市集舞台合法嗎?

可依第3款臨時性建築物向縣市政府申請許可,活動結束後拆除。

Q6第99條和第98條差在哪?

第98條是行政院核准的特種建築物,第99條是縣市主管機關許可的六款例外,層級不同。

Q7第99條許可由哪個機關核發?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建築機關(地方建管處/局)。

Q8第99條第5款的改建期限多久?

由各縣市依建築管理規則訂定,無全國統一期限,須向當地建管機關查詢。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建築法第98條建築法第99條建築法第99條之1
核准層級行政院核定的特種建築物縣市主管建築機關許可縣市對都計外/偏遠地區簡化
適用對象特殊用途的特種建築物六款(紀念/地下/臨時等)實施都市計畫以外或偏遠地區建築物
效果得不適用一般程序得不適用本法全部或一部管理得簡化,不適用本法全部或一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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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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