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造業法 第 3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營造業之專任工程人員於施工前或施工中應檢視工程圖樣及施工說明書內容,如發現其內容在施工上顯有困難或有公共危險之虞時,應即時向營造業負責人報告。
- 營造業負責人對前項事項應即告知定作人,並依定作人提出之改善計畫為適當之處理。
- 定作人未於前項通知後及時提出改善計畫者,如因而造成危險或損害,營造業不負損害賠償責任。

117 人 正在學習
NT$3,690
NT$13,800
省 $10,11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營造業法 第37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