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營造業法第37條規定專任工程人員發現圖說有公共危險之虞須即時報告負責人,負責人告知定作人;定作人未及時改善致損,營造業免賠。
Q · 工地發現圖說會出事,照做出事誰要賠?
看通報鏈走完沒,及時警告後球在定作人
依營造業法第37條,專任工程人員施工前或施工中發現圖說有施工困難或公共危險之虞,須即時向營造業負責人報告,負責人再告知定作人。若定作人收到通知後未及時提出改善計畫,因而造成危險或損害,營造業依第三項不負損害賠償責任。關鍵在通報鏈是否走完、有無書面留證,而非誰是老闆或誰蓋了章。
工地最危險的時刻,往往不是出事的那天,而是你明明發現圖說有問題、卻不知道該不該吭聲的那一刻。身為專任工程人員,你照著一張會出事的圖施工,將來公共危險的責任有你一份;但你如果什麼都不做、把問題往肚裡吞,責任同樣跑不掉。第37條給了你一條出路,也給了你一道義務:施工前或施工中發現圖說在施工上顯有困難或有公共危險之虞,你必須立刻向營造業負責人報告,負責人再告知定作人(出錢發包的業主),由業主提改善計畫。重點在第三項:如果業主收到通知後不及時提改善計畫,後來真的出事,營造業不負損害賠償責任。換句話說,這條把「事前有沒有警告、警告之後球在誰手上」變成了責任的分水嶺。你有沒有留下那份書面報告,決定了你站在哪一邊。
營造業法第37條為施工安全通報義務規範:專任工程人員負有檢視工程圖樣與施工說明書、發現公共危險之虞即時報告營造業負責人之法定義務;負責人應轉告定作人並依其改善計畫處理。定作人未及時提改善計畫致生損害者,營造業免負損害賠償責任,形成以「事前警告與留證」為核心的責任分配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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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夠。第37條第1項要的是向營造業負責人報告,而且要能證明。口頭講過事後百口莫辯。寫一份註明日期、具體描述問題的書面報告,留底並請對方簽收或用可留痕方式發送,這份紙是日後第3項免責成立與否的命脈。
看通報鏈走完了沒。若專任工程人員依法警告、負責人告知定作人,而定作人未及時提改善計畫,出事後依第37條第3項營造業不負損害賠償責任,責任落在定作人;但若營造業根本沒警告就照做,免責不成立。
輪得到,而且法律指名是你。專任工程人員是營造業法上的法定角色,檢視圖說、發現公共危險之虞即時報告是法定義務(參照第35條)。做到了有第37條的保護傘,沒做到反而可能連帶扛上公共危險責任。
施工安全通報義務的核心條文,規定專任工程人員發現圖說公共危險之虞須即時報告,並建立定作人未改善時的營造業免責機制。
指依工程圖樣施作可能危及不特定公眾安全的客觀風險,如結構配筋或地質與圖說不符可能導致崩塌。
法定的安全把關者,負責檢視圖說、發現危險之虞即時報告,是劍也是盾,留證才有保護傘。
定作人收到圖說公共危險之虞通知後應提出的具體改善方案,未及時提出即承擔後續損害責任。
檢視圖說 → 撰寫註明日期的書面報告交負責人並留簽收 → 負責人告知定作人 → 依改善計畫處理 → 保全全鏈文件。
保留註明日期的書面報告、簽收紀錄、通知定作人的存證或可留痕訊息,以及施工日誌與會議紀錄。
要具體寫明哪張圖、什麼風險、日期,並完成報告負責人、負責人告知定作人整條鏈,缺一節免責不成立。
調出施工全程書面往來,確認專技人員有無依法警告、通報鏈是否走完,未走完則第3項免責不成立。
第37條是發現潛在危險之虞的通報義務,第38條是發現立即公共危險之虞時須即為必要措施,後者更急迫。
| 情境 | 通報鏈 | 營造業責任 |
|---|---|---|
| 依法警告+定作人未及時改善 | 走完 | 依第3項不負損害賠償責任 |
| 依法警告+定作人提改善計畫並處理 | 走完 | 依改善計畫處理,責任視結果與計畫品質而定 |
| 未警告即照圖施工釀災 | 未走 | 免責不成立,仍須負責並可能涉公共危險罰則 |
營造業之專任工程人員於施工前或施工中應檢視工程圖樣及施工說明書內容,如發現其內容在施工上顯有困難或有公共危險之虞時,應即時向營造業負責人報告。 營造業負責人對前項事項應即告知定作人,並依定作人提出之改善計畫為適當之處理。 定作人未於前項通知後及時提出改善計畫者,如因而造成危險或損害,營造業不負損害賠償責任。
立法理由一、按營造業為承造人,自應負施工之責,為落實專任工程人員之職責以確保工程品質及安全,爰明定營造業之專任工程人員對工程圖樣及施工說明書有查核之責任;並規定如發現在施工上顯有困難或公共危險之虞時,應即時向營造業負責人報告。又該營造業負責人對此應即告知定作人,並依定作人提出之改善計畫為適當之處理方式。 二、避免定作人考量工程成本之因素,對前開必須之安全措施不提出改善計畫,爰明定因而發生危險或損害時,營造業不負損害賠償責任。
一、按營造業為承造人,自應負施工之責,為落實專任工程人員之職責以確保工程品質及安全,爰明定營造業之專任工程人員對工程圖樣及施工說明書有查核之責任;並規定如發現在施工上顯有困難或公共危險之虞時,應即時向營造業負責人報告。又該營造業負責人對此應即告知定作人,並依定作人提出之改善計畫為適當之處理方式。 二、避免定作人考量工程成本之因素,對前開必須之安全措施不提出改善計畫,爰明定因而發生危險或損害時,營造業不負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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