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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造業法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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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木包工業負責人,應負責第三十二條所定工地主任及前條所定專任工程人員應負責辦理之工作。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營造業法第 36 條規定,土木包工業負責人須親自承擔工地主任與專任工程人員的全部法定職責,工地安全與施工技術責任集中於一人。

Q · 找土木包工業施工,工程品質和工安到底誰負責?

土木包工業沒有專任工程師,責任全由負責人一人承擔

依營造業法第 36 條,土木包工業不另設工地主任與專任工程人員,這兩類人員依第 32 條、第 35 條應辦理的工作,全部由負責人一人承擔。因此工地安全督導、施工計畫、品質管制與技術簽證等責任,最後都收束到跟你簽約的負責人身上,出事時無法以「工程師疏失」推託。

白話解讀

營造業分三種等級,土木包工業是最小的一種,能接的工程造價和規模都有上限。在大型的綜合營造業裡,工地安全有專職的工地主任在顧、施工技術有專任工程人員把關,職責分得清清楚楚。但土木包工業不一樣:這條法律直接規定,這些工作全部由負責人一個人扛。換句話說,你找土木包工業施工,那個跟你談價錢的老闆,同時就是法律認定該為工地安全負責的人、該為施工技術品質負責的人。出了事,他不能說「那是工地主任的疏失」「那是工程師沒算好」,因為法律上他就是那個工地主任、那個工程師。對發包的你來說,這代表責任的源頭非常單純:所有問題都指向同一個人。

法律定性

營造業法第 36 條為土木包工業的責任歸屬規範:土木包工業為營造業最小一級,不另行配置工地主任與專任工程人員,其負責人須一併承擔第 32 條工地主任及第 35 條專任工程人員應辦理之全部法定工作,形成「一人全責」的責任集中結構。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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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土木包工業跟一般營造公司差在哪?

規模和責任結構都不同。綜合營造業、專業營造業要分別配置工地主任和專任工程人員;土木包工業是最小一級,承攬造價和規模都有上限,依第36條,這些人該做的工作全由負責人一個人負責。內行人提示:發包小工程時,與其看公司門面,不如直接確認負責人本人有沒有專任工程人員的資格,因為法律上扛責任的就是他。

Q2我家小工程找土木包工業,會不會品質沒人把關?

把關的人是有的,就是負責人本人。第36條把工地主任和專任工程人員的職責全綁在他身上,所以技術和安全責任不是沒人管,而是集中在一個人。內行人提示:簽約前要求對方出示專任工程人員資格證明並寫進合約,日後出事時這份文件就是咎責的關鍵依據。

Q3土木包工業負責人沒有工程師資格可以接案嗎?

依營造業法的設計,土木包工業負責人本身就被要求承擔專任工程人員的工作,實務上需具備相應資格條件。若不具資格卻承攬超出能力的工程,除了行政責任,出事時的技術責任也跑不掉。內行人提示:承攬前先確認工程造價、樓層、規模有沒有超過土木包工業的法定上限,超過了就算你想扛也不合法。

Q4土木包工業的工地主任是誰?

土木包工業不另設工地主任,依營造業法第 36 條,工地主任依第 32 條應辦的工作由負責人本人承擔,你要找的不是某個職位,是那個人。

Q5營造業法第 36 條是什麼?

規定土木包工業負責人須一併承擔工地主任與專任工程人員的全部法定職責,形成責任集中於一人的結構。

Q6什麼是專任工程人員?

依第 35 條負責查核施工計畫、品質管制與施工技術簽證的法定技術把關人員,在土木包工業由負責人兼任其職責。

Q7土木包工業是什麼等級的營造業?

營造業分綜合、專業、土木包工業三級,土木包工業是最小一級,承攬造價與規模有法定上限。

Q8找土木包工業施工出問題怎麼追責?

確認對方為土木包工業並調出登記與合約,直接以負責人為對象主張技術與安全責任,不必去釐清是哪個工程師的錯。

Q9發包給土木包工業前要怎麼查核?

確認對方為合法登記土木包工業、負責人具專任工程人員資格、工程在承攬上限內,並把第 36 條責任寫進合約。

Q10工地出事要怎麼向主管機關檢舉?

蒐集施工照片、合約、估價單與對話紀錄,向當地工務或建管主管機關檢舉,同時保留民事求償權利。

Q11土木包工業負責人怎麼證明自己有盡責?

保留施工計畫、品管紀錄與查驗文件,證明已依第 32、35 條盡到法定義務,作為行政與民事抗辯依據。

Q12土木包工業 vs 綜合營造業責任差在哪?

綜合營造業責任分由工地主任與專任工程人員分擔,土木包工業則由負責人一人全包,究責對象單一。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項目土木包工業綜合/專業營造業
工地主任配置不另設,由負責人承擔達一定金額規模須專人設置(第 30 條)
專任工程人員配置不另設,由負責人承擔須繼續性專任,不得兼任(第 34 條)
技術責任歸屬集中於負責人一人分由工地主任與專任工程人員分擔
承攬上限造價與規模有法定上限依等級分級,上限較高
究責對象單一(負責人)多重(依職責分工)

土木包工業

工地主任配置
不另設,由負責人承擔
專任工程人員配置
不另設,由負責人承擔
技術責任歸屬
集中於負責人一人
承攬上限
造價與規模有法定上限
究責對象
單一(負責人)

綜合/專業營造業

工地主任配置
達一定金額規模須專人設置(第 30 條)
專任工程人員配置
須繼續性專任,不得兼任(第 34 條)
技術責任歸屬
分由工地主任與專任工程人員分擔
承攬上限
依等級分級,上限較高
究責對象
多重(依職責分工)

立法沿革 1

(0920113 制定)

土木包工業負責人,應負責第三十二條所定工地主任及前條所定專任工程人員應負責辦理之工作。

立法理由土木包工業負責人應負責辦理之工作。

(0920113 制定)

土木包工業負責人應負責辦理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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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造業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營造業法第 36 條規定:「土木包工業負責人,應負責第三十二條所定工地主任及前條所定專任工程人員應負責辦理之工作。」(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營造業法第 3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營造業法第 36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