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造業之專任工程人員應負責辦理下列工作: 一、查核施工計畫書,並於認可後簽名或蓋章。 二、於開工、竣工報告文件及工程查報表簽名或蓋章。 三、督察按圖施工、解決施工技術問題。 四、依工地主任之通報,處理工地緊急異常狀況。 五、查驗工程時到場說明,並於工程查驗文件簽名或蓋章。 六、營繕工程必須勘驗部分赴現場履勘,並於申報勘驗文件簽名或蓋章。 七、主管機關勘驗工程時,在場說明,並於相關文件簽名或蓋章。 八、其他依法令規定應辦理之事項。
重點摘要營造業法第35條規定專任工程人員八項職責,包括查核施工計畫書、開竣工報告簽章、督察按圖施工、處理緊急狀況及查驗勘驗到場簽章。
Q · 專任工程人員在文件上簽名要負什麼責任?
代表他已審查並對文件內容負責,出事即為究責依據
依營造業法第35條,專任工程人員的簽名或蓋章代表他已實際審查並對該文件內容負責。第一款查核施工計畫書、第二款開竣工報告與工程查報表、第五款查驗文件、第六款勘驗文件、第七款主管機關勘驗文件,都明定須簽名或蓋章。一旦文件內容不實或工程發生問題,這些簽章就是究責的直接依據,情節嚴重者甚至可能涉及偽造文書刑責。
專任工程人員的每一個簽名蓋章,都是在把自己的專業信用押上去。第35條列了八項職責,從查核施工計畫書、開竣工報告簽章、督察按圖施工、處理工地緊急狀況,到勘驗、查驗時必須到場說明並簽章。注意一個共同點:好幾款都要求『簽名或蓋章』。這個簽章不是行禮如儀,它是法律上你已經審核、你願意負責的具體表徵。一旦工程出問題,你簽過名的那份文件,就是究責時指向你的箭頭。專任工程人員跟工地主任的分工也藏在這裡:主任管現場執行與行政,工程人員管技術審查與簽證把關,緊急狀況是主任通報、工程人員處理。看懂這條,你就看懂一個工地的技術責任到底落在誰身上。
營造業法第35條為專任工程人員的法定職責規範,列舉八項應負責辦理的工作,涵蓋查核施工計畫書、開竣工報告及工程查報表簽章、督察按圖施工、處理工地緊急異常、工程查驗與勘驗到場簽章等,並在多個關鍵節點明定須簽名或蓋章,確立工程技術審查與簽證把關的責任歸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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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地主任管現場執行與行政(按圖施工、填日誌、管人管料),專任工程人員管技術審查與簽證把關(查核計畫書、開竣工簽章、督察施工、查驗到場)。緊急狀況是主任通報、工程人員處理(第35條第4款)。出事時要追技術責任找專任工程人員,追現場管理責任找工地主任。
簽名蓋章代表他已審查並對該文件內容負責。第35條多款要求簽章,包括施工計畫、開竣工報告、查驗勘驗文件。一旦內容不實或工程出問題,這些簽章就是究責的依據,嚴重者甚至涉及偽造文書刑責。比對簽章者有沒有實際到場審查,是揭穿技術把關虛設的關鍵。
要。第35條第6、7款明定營繕工程必須勘驗的部分要赴現場履勘,主管機關勘驗時也要在場說明並簽章,沒到場這個勘驗程序就有瑕疵。若對方專任工程人員從不到場、都由他人代簽,這個程序瑕疵可能影響整個工程的合法性,是有力的爭點。
規範營造業專任工程人員應負責辦理的八項工作,多款明定須簽名或蓋章,確立技術審查與簽證把關的責任歸屬。
營造業中負責技術審查與簽證把關的繼續性專業從業人員,須具法定資格,不得為定期契約勞工。
查核施工計畫書、開竣工報告及查報表簽章、督察按圖施工、處理緊急異常、查驗到場簽章、勘驗履勘簽章、主管機關勘驗在場簽章,及其他應辦事項。
代表專任工程人員已審查並對報告內容負責,是工程合法施作與後續驗收、計價的技術憑證。
比對勘驗、查驗紀錄、現場簽到與影像,核對簽章時點是否與其到場紀錄一致。
調出各階段要求簽章的文件,確認是否實際審查與到場,鎖定簽而未審或代簽事證作為究責依據。
依第5至7款於查驗、必須勘驗部分及主管機關勘驗時親自到場說明,並於相關文件據實簽章、留存紀錄。
保全文件簽章頁、現場簽到表、勘驗影像與通聯紀錄,比對到場事實與簽章時間落差。
專任工程人員管技術審查與簽證(第35條),工地主任管現場執行與行政(第32條);緊急狀況主任通報、工程人員處理。
| 比較面向 | 專任工程人員 | 工地主任 |
|---|---|---|
| 管轄範疇 | 技術審查與簽證把關 | 現場執行與行政管理 |
| 代表性職責 | 查核計畫書、開竣工報告簽章、查驗勘驗到場簽章 | 按圖施工、按日填寫施工日誌、管人管料 |
| 緊急狀況角色 | 依通報負責處理 | 負責即時通報 |
| 出事追責方向 | 技術與簽證責任 | 現場管理責任 |
| 法源 | 營造業法第35條 | 營造業法第32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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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造業之專任工程人員應負責辦理下列工作: 一、查核施工計畫書,並於認可後簽名或蓋章。 二、於開工、竣工報告文件及工程查報表簽名或蓋章。 三、督察按圖施工、解決施工技術問題。 四、依工地主任之通報,處理工地緊急異常狀況。 五、查驗工程時到場說明,並於工程查驗文件簽名或蓋章。 六、營繕工程必須勘驗部分赴現場履勘,並於申報勘驗文件簽名或蓋章。 七、主管機關勘驗工程時,在場說明,並於相關文件簽名或蓋章。 八、其他依法令規定應辦理之事項。
立法理由一、專任工程人員為綜理施工管理事項及負技術之責,工地主任則於工地進行日常管理,並於工程查驗或勘驗工作時之相關文件上簽名或蓋章。 二、本條第四款所稱處理工地緊急異常狀況,係指基礎或結構上之預警破壞所採取之緊急措施。
一、專任工程人員為綜理施工管理事項及負技術之責,工地主任則於工地進行日常管理,並於工程查驗或勘驗工作時之相關文件上簽名或蓋章。 二、本條第四款所稱處理工地緊急異常狀況,係指基礎或結構上之預警破壞所採取之緊急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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