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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造業法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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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造業之專任工程人員應負責辦理下列工作: 一、查施工計畫書,並於認可後簽名或蓋章。 二、於開工、竣工報告文件及工程查報表簽名或蓋章。 三、督察按圖施工、解決施工技術問題。 四、依工地主任之通報,處理工地緊急異常狀況。 五、查驗工程時到場說明,並於工程查驗文件簽名或蓋章。 六、營繕工程必須勘驗部分赴現場履勘,並於申報勘驗文件簽名或蓋章。 七、主管機關勘驗工程時,在場說明,並於相關文件簽名或蓋章。 八、其他依法令規定應辦理之事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營造業法第35條規定專任工程人員八項職責,包括查核施工計畫書、開竣工報告簽章、督察按圖施工、處理緊急狀況及查驗勘驗到場簽章。

Q · 專任工程人員在文件上簽名要負什麼責任?

代表他已審查並對文件內容負責,出事即為究責依據

依營造業法第35條,專任工程人員的簽名或蓋章代表他已實際審查並對該文件內容負責。第一款查核施工計畫書、第二款開竣工報告與工程查報表、第五款查驗文件、第六款勘驗文件、第七款主管機關勘驗文件,都明定須簽名或蓋章。一旦文件內容不實或工程發生問題,這些簽章就是究責的直接依據,情節嚴重者甚至可能涉及偽造文書刑責。

白話解讀

專任工程人員的每一個簽名蓋章,都是在把自己的專業信用押上去。第35條列了八項職責,從查核施工計畫書、開竣工報告簽章、督察按圖施工、處理工地緊急狀況,到勘驗、查驗時必須到場說明並簽章。注意一個共同點:好幾款都要求『簽名或蓋章』。這個簽章不是行禮如儀,它是法律上你已經審核、你願意負責的具體表徵。一旦工程出問題,你簽過名的那份文件,就是究責時指向你的箭頭。專任工程人員跟工地主任的分工也藏在這裡:主任管現場執行與行政,工程人員管技術審查與簽證把關,緊急狀況是主任通報、工程人員處理。看懂這條,你就看懂一個工地的技術責任到底落在誰身上。

法律定性

營造業法第35條為專任工程人員的法定職責規範,列舉八項應負責辦理的工作,涵蓋查核施工計畫書、開竣工報告及工程查報表簽章、督察按圖施工、處理工地緊急異常、工程查驗與勘驗到場簽章等,並在多個關鍵節點明定須簽名或蓋章,確立工程技術審查與簽證把關的責任歸屬。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專任工程人員跟工地主任到底差在哪?

工地主任管現場執行與行政(按圖施工、填日誌、管人管料),專任工程人員管技術審查與簽證把關(查核計畫書、開竣工簽章、督察施工、查驗到場)。緊急狀況是主任通報、工程人員處理(第35條第4款)。出事時要追技術責任找專任工程人員,追現場管理責任找工地主任。

Q2專任工程人員在文件上簽名要負什麼責任?

簽名蓋章代表他已審查並對該文件內容負責。第35條多款要求簽章,包括施工計畫、開竣工報告、查驗勘驗文件。一旦內容不實或工程出問題,這些簽章就是究責的依據,嚴重者甚至涉及偽造文書刑責。比對簽章者有沒有實際到場審查,是揭穿技術把關虛設的關鍵。

Q3主管機關勘驗時專任工程人員一定要到場嗎?

要。第35條第6、7款明定營繕工程必須勘驗的部分要赴現場履勘,主管機關勘驗時也要在場說明並簽章,沒到場這個勘驗程序就有瑕疵。若對方專任工程人員從不到場、都由他人代簽,這個程序瑕疵可能影響整個工程的合法性,是有力的爭點。

Q4營造業法第35條是什麼?

規範營造業專任工程人員應負責辦理的八項工作,多款明定須簽名或蓋章,確立技術審查與簽證把關的責任歸屬。

Q5什麼是專任工程人員?

營造業中負責技術審查與簽證把關的繼續性專業從業人員,須具法定資格,不得為定期契約勞工。

Q6專任工程人員八項職責有哪些?

查核施工計畫書、開竣工報告及查報表簽章、督察按圖施工、處理緊急異常、查驗到場簽章、勘驗履勘簽章、主管機關勘驗在場簽章,及其他應辦事項。

Q7開竣工報告簽章代表什麼?

代表專任工程人員已審查並對報告內容負責,是工程合法施作與後續驗收、計價的技術憑證。

Q8怎麼確認專任工程人員有實際到場簽證?

比對勘驗、查驗紀錄、現場簽到與影像,核對簽章時點是否與其到場紀錄一致。

Q9工地出問題怎麼追究專任工程人員責任?

調出各階段要求簽章的文件,確認是否實際審查與到場,鎖定簽而未審或代簽事證作為究責依據。

Q10專任工程人員如何履行查驗勘驗到場義務?

依第5至7款於查驗、必須勘驗部分及主管機關勘驗時親自到場說明,並於相關文件據實簽章、留存紀錄。

Q11發現專任工程人員簽而未審怎麼蒐證?

保全文件簽章頁、現場簽到表、勘驗影像與通聯紀錄,比對到場事實與簽章時間落差。

Q12專任工程人員 vs 工地主任職責差在哪?

專任工程人員管技術審查與簽證(第35條),工地主任管現場執行與行政(第32條);緊急狀況主任通報、工程人員處理。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專任工程人員工地主任
管轄範疇技術審查與簽證把關現場執行與行政管理
代表性職責查核計畫書、開竣工報告簽章、查驗勘驗到場簽章按圖施工、按日填寫施工日誌、管人管料
緊急狀況角色依通報負責處理負責即時通報
出事追責方向技術與簽證責任現場管理責任
法源營造業法第35條營造業法第32條

專任工程人員

管轄範疇
技術審查與簽證把關
代表性職責
查核計畫書、開竣工報告簽章、查驗勘驗到場簽章
緊急狀況角色
依通報負責處理
出事追責方向
技術與簽證責任
法源
營造業法第35條

工地主任

管轄範疇
現場執行與行政管理
代表性職責
按圖施工、按日填寫施工日誌、管人管料
緊急狀況角色
負責即時通報
出事追責方向
現場管理責任
法源
營造業法第32條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2

日本建設業法 第26条(主任技術者・監理技術者の設置義務)
韓國건설산업기본법 제40조(건설기술인의 배치)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1

立法沿革 1

(0920113 制定)

營造業之專任工程人員應負責辦理下列工作:   一、查核施工計畫書,並於認可後簽名或蓋章。   二、於開工、竣工報告文件及工程查報表簽名或蓋章。   三、督察按圖施工、解決施工技術問題。   四、依工地主任之通報,處理工地緊急異常狀況。   五、查驗工程時到場說明,並於工程查驗文件簽名或蓋章。   六、營繕工程必須勘驗部分赴現場履勘,並於申報勘驗文件簽名或蓋章。   七、主管機關勘驗工程時,在場說明,並於相關文件簽名或蓋章。   八、其他依法令規定應辦理之事項。

立法理由一、專任工程人員為綜理施工管理事項及負技術之責,工地主任則於工地進行日常管理,並於工程查驗或勘驗工作時之相關文件上簽名或蓋章。   二、本條第四款所稱處理工地緊急異常狀況,係指基礎或結構上之預警破壞所採取之緊急措施。

  • 名詞
  • 勘驗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法令名詞
(0920113 制定)

一、專任工程人員為綜理施工管理事項及負技術之責,工地主任則於工地進行日常管理,並於工程查驗或勘驗工作時之相關文件上簽名或蓋章。   二、本條第四款所稱處理工地緊急異常狀況,係指基礎或結構上之預警破壞所採取之緊急措施。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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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造業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營造業法第 35 條規定:「營造業之專任工程人員應負責辦理下列工作: 一、查核施工計畫書,並於認可後簽名或蓋章。 二、於開工…」(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營造業法第 3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營造業法第 35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