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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造業法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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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營造業經許可,領有登記證書,並加入營造業公會,不得營業。
  2. 2.前項入會之申請,營造業公會不得拒絕。
  3. 3.營造業公會無故拒絕營造業入會者,營造業經中央人民團體主管機關准後,視同已入會。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營造業法第 4 條規定,營造業須經許可、領有登記證書並加入營造業公會三項齊備才能營業,公會不得無故拒絕入會。

Q · 營造業公會一直不讓我入會,可以開業嗎?

可以,報請中央核准後視同已入會

依營造業法第 4 條,營造業要合法營業必須同時具備三項:經主管機關許可、領有登記證書、加入營造業公會。其中第二項規定公會不得拒絕入會申請;第三項給了救濟出路:公會無故拒絕入會時,營造業經中央人民團體主管機關(內政部)核准後即視同已入會,不必受公會杯葛而無法開業。

白話解讀

想開營造公司接工程?光有錢、有技術、有人脈還不夠。這條設下三道關卡,缺一道你就不能合法營業:第一要經主管機關許可,第二要領到登記證書,第三必須加入營造業公會。三者缺一,你接的每一個工程在法律上都站不住腳。但這條也保護你:公會不能無故拒絕你入會(第二項)。萬一公會故意刁難不讓你進,第三項給了一條後路,報請中央人民團體主管機關核准後,視同你已經入會,等於繞過公會的杯葛。這是立法者預見公會可能拿入會當門檻排擠新人,預先埋下的破解開關。

法律定性

營造業法第 4 條為營造業開業要件的核心規範,設下三道並列門檻:主管機關許可、領有登記證書、加入營造業公會,三者齊備始得合法營業。同條並課予公會不得無故拒絕入會的義務,及被拒者得報請中央人民團體主管機關核准後視同已入會的行政救濟機制。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開營造公司一定要加入公會嗎?不能不加入嗎?

依本條第一項,營造業非經許可、領有登記證書並加入營造業公會,不得營業,加入公會是法定門檻不是選項。內行人提示:怕公會刁難不用慌,第二項規定公會不得拒絕入會,第三項更給了被拒者報請中央核准後視同入會的救濟,主動權其實在你手上。

Q2公會一直不讓我入會,我可以告它嗎?

可以走更快的路。本條第三項規定,公會無故拒絕入會時,營造業經中央人民團體主管機關核准後即視同已入會,不必等漫長的訴訟。內行人提示:先以書面申請並保留公會拒絕或拖延的證據,再報請核准,這套行政救濟通常比提告省時得多。

Q3還沒拿到登記證書就先接案會怎樣?

這屬於未經許可營業,主管機關可依營造業法的罰則處分,你承攬的工程合約效力與請款也可能受影響。內行人提示:寧可晚一點開工也不要無照承攬,事後補件救不回已成立的違規事實,罰下來划不來。

Q4營造業公會拒絕入會怎麼辦?

蒐集公會無故拒絕或拖延的證據,依第 4 條第三項報請中央人民團體主管機關核准,核准後視同已入會。

Q5營造業法第 4 條是什麼?

規定營造業須經許可、領有登記證書並加入公會三項齊備才能營業,並明定公會不得無故拒絕入會。

Q6營造業開業三門檻指什麼?

主管機關許可、營造業登記證書、加入營造業公會,三者並列缺一不可。

Q7「視同已入會」是什麼意思?

公會無故拒絕時,經中央核准後法律上即當作你已加入公會,取得合法營業所需的公會會籍。

Q8營造業登記證書如何申請?

先取得主管機關許可、辦妥公司或商業登記後,依第 15 條檢附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核發登記證書。

Q9公會無故拒絕入會怎麼報請核准?

以書面申請入會並保全拒絕證據,再向中央人民團體主管機關(內政部)報請核准視同入會。

Q10怎麼確認一家營造公司是否合法?

要求對方同時出示主管機關許可、營造業登記證書、公會會籍三項證明,缺一即有瑕疵。

Q11三道門檻的辦理順序怎麼跑?

通常先申請許可,再辦妥登記領取登記證書,最後加入公會,三者齊備後合法營業。

Q12只有許可沒有登記證書能營業嗎?

不能。許可只是第一道門檻,未領登記證書營業視同未經許可營業,得依罰則處分。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門檻性質核發/管理機關缺漏後果
主管機關許可進入門檻內政部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屬未經許可營業,得依罰則處分
領有登記證書資格證明中央或地方主管機關無登記證書營業視同無照
加入營造業公會強制會籍營造業公會(受中央人民團體主管機關監督)未入會不得營業,但公會不得無故拒絕

性質

主管機關許可
進入門檻
領有登記證書
資格證明
加入營造業公會
強制會籍

核發/管理機關

主管機關許可
內政部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領有登記證書
中央或地方主管機關
加入營造業公會
營造業公會(受中央人民團體主管機關監督)

缺漏後果

主管機關許可
屬未經許可營業,得依罰則處分
領有登記證書
無登記證書營業視同無照
加入營造業公會
未入會不得營業,但公會不得無故拒絕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4

日本建設業法 第3条(建設業の許可)
韓國건설산업기본법 제9조(건설업 등록)
中國建筑法 第13条(建筑施工企业资质等级许可)
德國Handwerksordnung (HwO) i.V.m. Pflichtmitgliedschaft in der Handwerks-/Industrie- und Handelskammer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1

(0920113 制定)

營造業非經許可,領有登記證書,並加入營造業公會,不得營業。   前項入會之申請,營造業公會不得拒絕。   營造業公會無故拒絕營造業入會者,營造業經中央人民團體主管機關核准後,視同已入會。

立法理由第一項明定經營營造業業務以經許可、領有登記證書,加入營造業公會之廠商為限。第二項規定公會對業者之申請不得拒絕。第三項規定公會如無故拒絕,得經中央人民團體主管機關核准後,視同已入會。

  • 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名詞
(0920113 制定)

第一項明定經營營造業業務以經許可、領有登記證書,加入營造業公會之廠商為限。第二項規定公會對業者之申請不得拒絕。第三項規定公會如無故拒絕,得經中央人民團體主管機關核准後,視同已入會。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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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造業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營造業法第 4 條規定:「營造業非經許可,領有登記證書,並加入營造業公會,不得營業。前項入會之申請,營造業公會不得拒絕。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營造業法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營造業法第 4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