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造業之許可、登記、撤銷或廢止許可、撤銷或廢止登記、停業、歇業、獎懲、登記證書及承攬工程手冊費之收取、專任工程人員與工地主任懲戒事項、營造業登記證書與承攬工程手冊之核發、變更、註銷、複查及抽查,中央主管機關得委託或委辦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
重點摘要營造業法第 5 條授權中央主管機關將營造業之許可、登記、發證、停業、獎懲、複查及抽查等事項,委託或委辦地方政府辦理,地方執行仍受中央規範拘束。
Q · 辦營造業登記到底是中央還是地方在管?
法定權限屬中央,但中央依本條委辦給地方執行
依營造業法第 5 條,營造業的許可、登記、發證、停業、獎懲、複查、抽查等管理事項,法定權限屬中央主管機關(內政部),但中央得委託或委辦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因此你實際面對的窗口常是地方政府,但地方執行時仍須遵循中央訂定的規範,不能自創一套標準。
營造業的許可、登記、撤照、停業、獎懲、發證、收費、抽查這一長串管理工作,理論上是中央主管機關(內政部)的職權。但中央不可能事事親力親為,這條就是法律授權中央把這些工作委託或委辦給地方政府(直轄市、縣市)執行的依據。對你來說,它解開了一個常見的困惑:明明是中央的權限,為什麼你辦登記、被抽查時面對的卻是地方政府?因為中央依這條把執行權下放了。重點在於,地方在執行這些委辦事項時仍受中央訂定的規範拘束,不能自己另立一套標準,這也成了你日後挑戰地方處分時的著力點。
營造業法第 5 條為權限委辦規範,明定營造業之許可、登記、撤銷廢止、停業、歇業、獎懲、登記證書與承攬工程手冊費之收取、相關懲戒、證書核發變更註銷、複查及抽查等執行事項,中央主管機關得委託或委辦地方主管機關辦理,建立中央立法、地方執行的營造業監理分工架構。
法定權限屬中央主管機關,但依營造業法第 5 條中央得將許可、登記、發證、抽查等事項委託或委辦給直轄市、縣市政府執行,所以你實際面對的常是地方窗口。日後若要對處分提訴願,先確認是委辦還是委託關係,這會決定你的訴願管轄機關,弄錯會被程序駁回。
有。本條明定停業、獎懲、抽查、複查等事項中央得委辦地方辦理,地方執行於法有據,但必須依中央訂定的標準執行。與其爭地方有沒有權限(通常爭不贏),不如檢視地方的裁罰是否逾越中央規範,那才是真正能翻盤的爭點。
權限委辦規範,授權中央把營造業的許可、登記、發證、抽查、獎懲等執行權委託或委辦給地方政府辦理。
兩者法律性質不同:委辦是上級交辦地方執行中央事項、委託是機關間權限移轉,會牽動訴願管轄機關。
上級機關把其法定職權交由下級地方自治團體以自己名義執行,地方執行仍受上級規範拘束。
中央為內政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縣市為縣市政府;本條讓中央把執行權下放給地方。
雖法定權限屬中央,但實務上向所在地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因為中央依本條把執行權委辦給地方。
先釐清是委辦或委託關係確定管轄機關 → 於收受處分次日起三十日內 → 向正確機關提訴願。
比對地方處分是否符合中央訂定的規範,逾越中央標準即為可挑戰的違法爭點。
依第 17 條每滿五年申請複查,複查與抽查的執行可依第 5 條委辦地方辦理。
委辦通常向委辦的中央主管機關提訴願、委託通常向委託機關之上級提,搞錯層級會被程序駁回。
形式上由地方作成,但實質依據是中央委辦事項與中央規範,爭權限通常無效,爭規範適用才有力。
| 比較面向 | 委託 | 委辦 |
|---|---|---|
| 法律性質 | 平行或不相隸屬機關間移轉權限 | 上級對下級地方自治團體交辦中央事項 |
| 訴願管轄 | 通常向委託機關之上級提起 | 通常向委辦之中央主管機關提起 |
| 規範拘束 | 受委託機關依委託範圍辦理 | 地方執行仍受中央規範全面拘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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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造業之許可、登記、撤銷或廢止許可、撤銷或廢止登記、停業、歇業、獎懲、登記證書及承攬工程手冊費之收取、專任工程人員與工地主任懲戒事項、營造業登記證書與承攬工程手冊之核發、變更、註銷、複查及抽查,中央主管機關得委託或委辦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
立法理由基於實際需要,明定中央主管機關得將營造業許可、登記、撤銷、複查等事務,委託或委辦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俾符合行政程序法之規定。
基於實際需要,明定中央主管機關得將營造業許可、登記、撤銷、複查等事務,委託或委辦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俾符合行政程序法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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