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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造業法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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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造業之許可、登記、撤銷廢止許可、撤銷或廢止登記、停業、歇業、獎懲、登記證書及承攬工程手冊費之收取、專任工程人員與工地主任懲戒事項、營造業登記證書與承攬工程手冊之發、變更、註銷複查及抽查,中央主管機關得委託或委辦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營造業法第 5 條授權中央主管機關將營造業之許可、登記、發證、停業、獎懲、複查及抽查等事項,委託或委辦地方政府辦理,地方執行仍受中央規範拘束。

Q · 辦營造業登記到底是中央還是地方在管?

法定權限屬中央,但中央依本條委辦給地方執行

依營造業法第 5 條,營造業的許可、登記、發證、停業、獎懲、複查、抽查等管理事項,法定權限屬中央主管機關(內政部),但中央得委託或委辦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因此你實際面對的窗口常是地方政府,但地方執行時仍須遵循中央訂定的規範,不能自創一套標準。

白話解讀

營造業的許可、登記、撤照、停業、獎懲、發證、收費、抽查這一長串管理工作,理論上是中央主管機關(內政部)的職權。但中央不可能事事親力親為,這條就是法律授權中央把這些工作委託或委辦給地方政府(直轄市、縣市)執行的依據。對你來說,它解開了一個常見的困惑:明明是中央的權限,為什麼你辦登記、被抽查時面對的卻是地方政府?因為中央依這條把執行權下放了。重點在於,地方在執行這些委辦事項時仍受中央訂定的規範拘束,不能自己另立一套標準,這也成了你日後挑戰地方處分時的著力點。

法律定性

營造業法第 5 條為權限委辦規範,明定營造業之許可、登記、撤銷廢止、停業、歇業、獎懲、登記證書與承攬工程手冊費之收取、相關懲戒、證書核發變更註銷、複查及抽查等執行事項,中央主管機關得委託或委辦地方主管機關辦理,建立中央立法、地方執行的營造業監理分工架構。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辦營造業登記到底是中央還是地方在管?

法定權限屬中央主管機關,但依營造業法第 5 條中央得將許可、登記、發證、抽查等事項委託或委辦給直轄市、縣市政府執行,所以你實際面對的常是地方窗口。日後若要對處分提訴願,先確認是委辦還是委託關係,這會決定你的訴願管轄機關,弄錯會被程序駁回。

Q2地方政府有權抽查、裁罰我的營造業嗎?

有。本條明定停業、獎懲、抽查、複查等事項中央得委辦地方辦理,地方執行於法有據,但必須依中央訂定的標準執行。與其爭地方有沒有權限(通常爭不贏),不如檢視地方的裁罰是否逾越中央規範,那才是真正能翻盤的爭點。

Q3營造業法第 5 條是什麼?

權限委辦規範,授權中央把營造業的許可、登記、發證、抽查、獎懲等執行權委託或委辦給地方政府辦理。

Q4委辦和委託差在哪?

兩者法律性質不同:委辦是上級交辦地方執行中央事項、委託是機關間權限移轉,會牽動訴願管轄機關。

Q5什麼叫委辦事項?

上級機關把其法定職權交由下級地方自治團體以自己名義執行,地方執行仍受上級規範拘束。

Q6營造業的主管機關是誰?

中央為內政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縣市為縣市政府;本條讓中央把執行權下放給地方。

Q7營造業登記要去哪裡辦?

雖法定權限屬中央,但實務上向所在地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因為中央依本條把執行權委辦給地方。

Q8不服地方營造業處分怎麼提訴願?

先釐清是委辦或委託關係確定管轄機關 → 於收受處分次日起三十日內 → 向正確機關提訴願。

Q9怎麼判斷地方處分站不站得住?

比對地方處分是否符合中央訂定的規範,逾越中央標準即為可挑戰的違法爭點。

Q10營造業多久要辦一次複查?

依第 17 條每滿五年申請複查,複查與抽查的執行可依第 5 條委辦地方辦理。

Q11委辦 vs 委託 對訴願有什麼影響?

委辦通常向委辦的中央主管機關提訴願、委託通常向委託機關之上級提,搞錯層級會被程序駁回。

Q12地方裁罰 vs 中央裁罰 差在哪?

形式上由地方作成,但實質依據是中央委辦事項與中央規範,爭權限通常無效,爭規範適用才有力。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委託委辦
法律性質平行或不相隸屬機關間移轉權限上級對下級地方自治團體交辦中央事項
訴願管轄通常向委託機關之上級提起通常向委辦之中央主管機關提起
規範拘束受委託機關依委託範圍辦理地方執行仍受中央規範全面拘束

委託

法律性質
平行或不相隸屬機關間移轉權限
訴願管轄
通常向委託機關之上級提起
規範拘束
受委託機關依委託範圍辦理

委辦

法律性質
上級對下級地方自治團體交辦中央事項
訴願管轄
通常向委辦之中央主管機關提起
規範拘束
地方執行仍受中央規範全面拘束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4

日本地方自治法第2条第9項(法定受託事務)
韓國지방자치법(기관위임사무 / 위임사무)
德國Grundgesetz Art. 85(Auftragsverwaltung)
法國déconcentration / délégation de compétences(CGCT)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1

(0920113 制定)

營造業之許可、登記、撤銷或廢止許可、撤銷或廢止登記、停業、歇業、獎懲、登記證書及承攬工程手冊費之收取、專任工程人員與工地主任懲戒事項、營造業登記證書與承攬工程手冊之核發、變更、註銷、複查及抽查,中央主管機關得委託或委辦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

立法理由基於實際需要,明定中央主管機關得將營造業許可、登記、撤銷、複查等事務,委託或委辦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俾符合行政程序法之規定。

  • 撤銷名詞
  • 廢止名詞
  • 承攬名詞
  • 懲戒名詞
  • 名詞
  • 註銷名詞
  • 複查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委辦名詞
(0920113 制定)

基於實際需要,明定中央主管機關得將營造業許可、登記、撤銷、複查等事務,委託或委辦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俾符合行政程序法之規定。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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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造業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營造業法第 5 條規定:「營造業之許可、登記、撤銷或廢止許可、撤銷或廢止登記、停業、歇業、獎懲、登記證書及承攬工程手冊費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營造業法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營造業法第 5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