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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造業法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營造業之許可、登記、撤銷廢止許可、撤銷或廢止登記、停業、歇業、獎懲、登記證書及承攬工程手冊費之收取、專任工程人員與工地主任懲戒事項、營造業登記證書與承攬工程手冊之發、變更、註銷複查及抽查,中央主管機關得委託或委辦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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