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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造業法 第 4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工程主管或主辦機關於勘驗、查驗或驗收工程時,營造業之專任工程人員及工地主任應在現場說明,並由專任工程人員於勘驗、查驗或驗收文件上簽名或蓋章。
  2. 未依前項規定辦理者,工程主管或主辦機關對該工程應不予勘驗、查驗或驗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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