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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監督及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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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造業法
第 41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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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主管或主辦機關於
勘驗
、查驗或驗收工程時,營造業之專任工程人員及工地主任應在現場說明,並由專任工程人員於勘驗、查驗或驗收文件上簽名或蓋章。
未依前項規定辦理者,工程主管或主辦機關對該工程應不予勘驗、查驗或驗收。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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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分類及許可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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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承攬契約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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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人員之設置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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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監督及管理 §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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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公會 §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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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章 輔導及獎勵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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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八 章 罰則 §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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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九 章 附則 §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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