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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造業法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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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工程主管或主辦機關於勘驗、查驗或驗收工程時,營造業之專任工程人員及工地主任應在現場說明,並由專任工程人員於勘驗、查驗或驗收文件上簽名或蓋章。
  2. 2.未依前項規定辦理者,工程主管或主辦機關對該工程應不予勘驗、查驗或驗收。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營造業法第41條規定查驗時專任工程人員與工地主任須到場,並由專任工程人員簽章,否則主管機關不予查驗或驗收。

Q · 驗收當天專任工程人員沒到場簽章會怎樣?

查驗作廢,使照與工程款全卡住

依營造業法第41條第二項,專任工程人員未在勘驗、查驗或驗收文件上簽名或蓋章,工程主管或主辦機關「應不予」勘驗、查驗或驗收。後果是整個程序停擺:使用執照核發、工程款撥付、後續報驗全部連動凍結,直到補正簽章為止。這個卡點是程序義務未履行造成,不是機關刁難。

白話解讀

工地現場最關鍵的那一刻,往往不是混凝土澆置,而是官員來「勘驗、查驗、驗收」的那一天。這條告訴你一件多數屋主和業主不知道的事:在這一刻,營造公司的專任工程人員(公司登記、掛牌負責技術的那位技師或建築師)跟工地主任必須親自到場說明,而且要由專任工程人員在文件上簽名蓋章。這個簽章不是形式,是把他的專業責任綁在這個工程上。更狠的是第二項:人沒到、章沒蓋,主管機關就直接「不予勘驗、查驗或驗收」。對你來說,這代表你的房子拿不到使用執照、政府工程的款項撥不下來。換句話說,營造商再怎麼催進度,這個簽章關卡他跳不過去。

法律定性

營造業法第41條為工程查驗程序之強制規範,要求營造業之專任工程人員及工地主任於主管機關勘驗、查驗或驗收時到場說明,並由專任工程人員親自於文件上簽章;未依規定者,主管機關應不予查驗。其立法目的在以「不簽章即不查驗」之剛性後果,將專業技術人員之個人責任綁定於每一查驗節點。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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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驗收那天技師沒來,建商說沒關係,真的沒關係嗎?

有關係。依營造業法第41條第二項,專任工程人員沒到場、沒在查驗文件簽章,主管機關就應該不予勘驗、查驗或驗收,等於這道程序作廢,使用執照和工程款都會卡住。建商最不想讓你知道的是,這個卡點是他自己造成的,不是機關刁難,你可以據此主張他要負遲延責任。

Q2我家小工程也需要專任工程人員到場簽章嗎?

要看你的工程是否須由依法登記的營造業承攬,以及是否屬於需經主管機關勘驗、查驗、驗收的範圍。一般須請照、須查驗的建築工程都適用。很多糾紛是業主以為小工程不用這套,結果驗收卡關才發現營造廠根本沒指派合格的專任工程人員,這時你有權要求改正甚至解約。

Q3營造業法第41條是什麼?

規定勘驗、查驗、驗收時專任工程人員與工地主任須到場說明,並由專任工程人員簽章,否則主管機關不予查驗,是工程查驗的法定閘門。

Q4誰是專任工程人員?

依營造業法登記、掛牌負責技術的技師或建築師,須為繼續性從業人員,不能由現場工人或業務代打。

Q5什麼叫不予查驗?

程序要件未備時主管機關拒絕進行查驗的剛性效果,會讓使用執照、工程款、後續報驗全部連動凍結。

Q6勘驗、查驗、驗收差在哪?

都是主管機關的程序審查:勘驗多在施工特定階段、查驗在過程確認、驗收在完工確認,本條三者都要求到場簽章。

Q7工程查驗卡關要怎麼查原因?

調閱歷次勘驗查驗文件 → 確認專任工程人員簽章是否齊全 → 缺漏就書面要求改正並保留紀錄。

Q8屋主發現技師沒到場該怎麼辦?

書面要求營造廠改正並保留紀錄,作為遲延責任或求償依據,必要時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檢舉。

Q9怎麼證明營造廠長期沒派專任工程人員?

比對每次查驗到場簽章紀錄與登記在案的專任工程人員身分,發現代簽或缺席即為違規事證。

Q10專任工程人員臨時不能到場怎麼處理?

主動與主管機關協調改期,不可硬驗或找人代簽,代簽恐涉偽造文書。

Q11工地主任可以代簽專任工程人員的名字嗎?

不行。法定簽章人是專任工程人員本人,代簽不只是不予查驗,還可能讓人背上偽造文書刑責。

Q12查驗卡關是機關刁難還是廠商問題?

先查當天專任工程人員是否到場簽章。缺簽章屬廠商未履行程序義務,責任在營造廠。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3

日本建設業法 第26条(主任技術者・監理技術者の設置と職務)
韓國건설산업기본법 제40조(건설기술인의 현장 배치)
中國建筑法 第61条(竣工验收)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1

立法沿革 1

(0920113 制定)

工程主管或主辦機關於勘驗、查驗或驗收工程時,營造業之專任工程人員及工地主任應在現場說明,並由專任工程人員於勘驗、查驗或驗收文件上簽名或蓋章。   未依前項規定辦理者,工程主管或主辦機關對該工程應不予勘驗、查驗或驗收。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明定營造業之專任工程人員及工地主任於工程主管或主辦機關勘驗、查驗或驗收工程時之義務及辦理之工作;又對未依規定辦理者,於第二項規定工程主管或主辦機關對該工程應不予勘驗、查驗或驗收。   二、按本法第三十條及第三十三條已分別規範有工地主任、專任工程人員之工作項目,爰增列由專任工程人員於勘驗、查驗或驗收文件上簽名或蓋章,以釐清權責。

  • 勘驗名詞
(0920113 制定)

一、第一項明定營造業之專任工程人員及工地主任於工程主管或主辦機關勘驗、查驗或驗收工程時之義務及辦理之工作;又對未依規定辦理者,於第二項規定工程主管或主辦機關對該工程應不予勘驗、查驗或驗收。   二、按本法第三十條及第三十三條已分別規範有工地主任、專任工程人員之工作項目,爰增列由專任工程人員於勘驗、查驗或驗收文件上簽名或蓋章,以釐清權責。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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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造業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營造業法第 41 條規定:「工程主管或主辦機關於勘驗、查驗或驗收工程時,營造業之專任工程人員及工地主任應在現場說明,並由專任…」(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營造業法第 4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營造業法第 41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