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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造業法 第 4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營造業於承攬工程開工時,應將該工程登記於承攬工程手冊,由定作人簽章證明;並於工程竣工後,檢同工程契約、竣工證件及承攬工程手冊,送交工程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註記後發還之。
  2. 前項竣工證件,指建築物使用執照或由定作人出具之竣工驗收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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