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造業法 第 4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營造業於承攬工程開工時,應將該工程登記於承攬工程手冊,由定作人簽章證明;並於工程竣工後,檢同工程契約、竣工證件及承攬工程手冊,送交工程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註記後發還之。
- 前項竣工證件,指建築物使用執照或由定作人出具之竣工驗收證明文件。

117 人 正在學習
NT$3,690
NT$13,800
省 $10,11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營造業法 第42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