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營造業法第43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得就營造業之工程實績、施工品質、財務狀況等定期評鑑,結果分為三級,作為政府工程承攬資格篩選依據。
Q · 營造業評鑑分三級是什麼意思?級別有什麼用?
分三級,第三級不得承攬政府營繕工程
依營造業法第43條,中央主管機關(內政部)得就綜合營造業及必要之專業營造業,依工程實績、施工品質、組織規模、管理能力、研發、財務狀況六項定期評鑑,結果分為三級(第一級最強)。級別非榮譽貼紙:連動第44條,被評為第三級者依規定不得承攬政府採購之營繕工程。評鑑作業得收費並委託經認可之公會團體辦理。
你知道營造業也有像餐廳一樣的官方分級嗎?這條就是那套分級的法源。中央主管機關可以針對綜合營造業(還有認為有必要的專業營造業),就它們的工程實績、施工品質、組織規模、管理能力、研發、財務狀況定期評鑑,結果分成三級。第一級最強,第三級最弱。這不是榮譽貼紙而已:下一條(第44條)就規定,政府採購的營繕工程,不准交給被評為第三級的廠商承攬。所以對發包方來說,這個級別是一張快速篩選的濾網;對營造廠來說,掉到第三級等於被踢出政府工程的門外。這條同時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整套評鑑辦法,包括誰能受託辦評鑑、評鑑怎麼分級、證書效期等細節。
營造業評鑑為營造業法第43條建立之行政分級制度,由中央主管機關就營造業之工程實績、施工品質、組織規模、管理能力、專業技術研究發展及財務狀況等六項,定期評核並區分為三級,作為政府採購營繕工程承攬資格之法定篩選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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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直接這樣解讀,但第三級在制度上有明確後果:依第44條,政府採購的營繕工程不得交由第三級的綜合或專業營造業承攬。評鑑看的是實績、品質、組織、管理、研發、財務六大面向。民間工程發包雖不受第三級限制,但長期停留第三級的廠商,財務或品質面很可能有結構性問題,發包前值得多查一手。
依本條第二項,中央主管機關可以把評鑑作業委託給經認可之相關機關、公會團體辦理並收費,受託單位資格、認可程序、證書效期等都由中央主管機關訂辦法規範。實際執評的可能是公會,受評業者要弄清楚是哪個受託單位、依哪套分級基準打分,對結果有疑義時,認可與分級辦法就是檢視程序是否合法的依據。
不是。評鑑證書設有有效期限,須依中央主管機關訂定的辦法定期申請、核換發,逾期或經撤銷、廢止都會讓資格中斷。別等證書快到期才動作,評鑑看的是整個週期累積的實績與財務數據,臨時補件補不回一整個週期的表現。
依工程實績、施工品質、組織規模、管理能力、研發、財務狀況六項評核,分第一至第三級,第一級最強。
工程實績、施工品質、組織規模、管理能力、專業技術研究發展、財務狀況六大面向。
綜合營造業為當然受評對象,專業營造業則由中央主管機關認有必要者才納入。
中央主管機關(內政部),但第2項授權得委託經認可之機關、公會團體辦理並收費。
備齊六項評核資料 → 向中央主管機關或受託公會團體提出申請並繳費 → 取得分級證書,注意有效期限。
依第43條第2項主管機關得收取費用,實際金額依中央主管機關所定辦法及受託機構公告為準。
針對六項評核逐項補強,並在整個評鑑週期內累積實績與財務書面紀錄,臨時補件補不回一週期數據。
以承攬工程手冊(第42條)登載並經定作人簽章之工程紀錄,作為實績證明資料。
複查是每五年的資格存續查核(合不合格),評鑑是六項綜合評分的分級(第幾級),兩者目的不同。
| 比較面向 | first_level | second_level | third_level |
|---|---|---|---|
| 政府營繕工程承攬資格 | 可承攬 | 可承攬 | 依第44條不得承攬 |
| 市場定位 | 體質最佳,公部門大型案首選 | 中段,受級別卡關於更大案件 | 公部門標案門外 |
| 改善急迫性 | 維持為主 | 六項擇弱補強 | 限一週期內翻身,否則資格中斷 |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中央主管機關對綜合營造業及認有必要之專業營造業得就其工程實績、施工品質、組織規模、管理能力、專業技術研究發展及財務狀況等,定期予以評鑑,評鑑結果分為三級。 前項評鑑作業,中央主管機關得收取費用,並得委託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相關機關(構)、公會團體辦理;其受委託之相關機關(構)、公會團體應具備之資格、條件、認可之申請程序、認可證書之有效期間、核(換)發、撤銷、廢止及相關管理事項之辦法;以及受理營造業申請評鑑之申請條件、程序、評鑑結果分級之認定基準及評鑑證書之有效期限、核(換)發、撤銷、廢止及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為強化營造業評鑑之機制,爰於第一項規定中央主管機關對綜合營造業及認有必要之專業營造業得就其工程實績、施工品質、組織規模、管理能力、專業技術研究發展及財務狀況等,定期予以評鑑,評鑑結果分為三級。 二、第二項明定評鑑機構之管理事項及受理廠商之評鑑申請條件、程序、評鑑結果分級之認定基準及證書之有效期限等規定皆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一、為強化營造業評鑑之機制,爰於第一項規定中央主管機關對綜合營造業及認有必要之專業營造業得就其工程實績、施工品質、組織規模、管理能力、專業技術研究發展及財務狀況等,定期予以評鑑,評鑑結果分為三級。 二、第二項明定評鑑機構之管理事項及受理廠商之評鑑申請條件、程序、評鑑結果分級之認定基準及證書之有效期限等規定皆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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