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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造業法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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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中央主管機關對綜合營造業及認有必要之專業營造業得就其工程實績、施工品質、組織規模、管理能力、專業技術研究發展及財務狀況等,定期予以評鑑,評鑑結果分為三級。
  2. 2.前項評鑑作業,中央主管機關得收取費用,並得委託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相關機關(構)、公會團體辦理;其受委託之相關機關(構)、公會團體應具備之資格、條件、認可之申請程序、認可證書之有效期間、(換)發、撤銷廢止及相關管理事項之辦法;以及受理營造業申請評鑑之申請條件、程序、評鑑結果分級之認定基準及評鑑證書之有效期限、核(換)發、撤銷、廢止及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營造業法第43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得就營造業之工程實績、施工品質、財務狀況等定期評鑑,結果分為三級,作為政府工程承攬資格篩選依據。

Q · 營造業評鑑分三級是什麼意思?級別有什麼用?

分三級,第三級不得承攬政府營繕工程

依營造業法第43條,中央主管機關(內政部)得就綜合營造業及必要之專業營造業,依工程實績、施工品質、組織規模、管理能力、研發、財務狀況六項定期評鑑,結果分為三級(第一級最強)。級別非榮譽貼紙:連動第44條,被評為第三級者依規定不得承攬政府採購之營繕工程。評鑑作業得收費並委託經認可之公會團體辦理。

白話解讀

你知道營造業也有像餐廳一樣的官方分級嗎?這條就是那套分級的法源。中央主管機關可以針對綜合營造業(還有認為有必要的專業營造業),就它們的工程實績、施工品質、組織規模、管理能力、研發、財務狀況定期評鑑,結果分成三級。第一級最強,第三級最弱。這不是榮譽貼紙而已:下一條(第44條)就規定,政府採購的營繕工程,不准交給被評為第三級的廠商承攬。所以對發包方來說,這個級別是一張快速篩選的濾網;對營造廠來說,掉到第三級等於被踢出政府工程的門外。這條同時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整套評鑑辦法,包括誰能受託辦評鑑、評鑑怎麼分級、證書效期等細節。

法律定性

營造業評鑑為營造業法第43條建立之行政分級制度,由中央主管機關就營造業之工程實績、施工品質、組織規模、管理能力、專業技術研究發展及財務狀況等六項,定期評核並區分為三級,作為政府採購營繕工程承攬資格之法定篩選基準。

試算與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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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營造業評鑑分三級,第三級代表這家公司很爛嗎?

不能直接這樣解讀,但第三級在制度上有明確後果:依第44條,政府採購的營繕工程不得交由第三級的綜合或專業營造業承攬。評鑑看的是實績、品質、組織、管理、研發、財務六大面向。民間工程發包雖不受第三級限制,但長期停留第三級的廠商,財務或品質面很可能有結構性問題,發包前值得多查一手。

Q2評鑑是政府親自打分數嗎?會不會不公正?

依本條第二項,中央主管機關可以把評鑑作業委託給經認可之相關機關、公會團體辦理並收費,受託單位資格、認可程序、證書效期等都由中央主管機關訂辦法規範。實際執評的可能是公會,受評業者要弄清楚是哪個受託單位、依哪套分級基準打分,對結果有疑義時,認可與分級辦法就是檢視程序是否合法的依據。

Q3拿到評鑑證書就一勞永逸了嗎?

不是。評鑑證書設有有效期限,須依中央主管機關訂定的辦法定期申請、核換發,逾期或經撤銷、廢止都會讓資格中斷。別等證書快到期才動作,評鑑看的是整個週期累積的實績與財務數據,臨時補件補不回一整個週期的表現。

Q4營造業評鑑分三級是什麼意思?

依工程實績、施工品質、組織規模、管理能力、研發、財務狀況六項評核,分第一至第三級,第一級最強。

Q5營造業評鑑看哪些項目?

工程實績、施工品質、組織規模、管理能力、專業技術研究發展、財務狀況六大面向。

Q6綜合營造業和專業營造業評鑑差在哪?

綜合營造業為當然受評對象,專業營造業則由中央主管機關認有必要者才納入。

Q7誰負責辦理營造業評鑑?

中央主管機關(內政部),但第2項授權得委託經認可之機關、公會團體辦理並收費。

Q8營造業評鑑怎麼申請?

備齊六項評核資料 → 向中央主管機關或受託公會團體提出申請並繳費 → 取得分級證書,注意有效期限。

Q9評鑑要花多少費用?

依第43條第2項主管機關得收取費用,實際金額依中央主管機關所定辦法及受託機構公告為準。

Q10怎麼從第三級升到第二級?

針對六項評核逐項補強,並在整個評鑑週期內累積實績與財務書面紀錄,臨時補件補不回一週期數據。

Q11如何證明自己的工程實績以利評鑑?

以承攬工程手冊(第42條)登載並經定作人簽章之工程紀錄,作為實績證明資料。

Q12評鑑級別 vs 登記複查(第17條)差在哪?

複查是每五年的資格存續查核(合不合格),評鑑是六項綜合評分的分級(第幾級),兩者目的不同。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first_levelsecond_levelthird_level
政府營繕工程承攬資格可承攬可承攬依第44條不得承攬
市場定位體質最佳,公部門大型案首選中段,受級別卡關於更大案件公部門標案門外
改善急迫性維持為主六項擇弱補強限一週期內翻身,否則資格中斷

first_level

政府營繕工程承攬資格
可承攬
市場定位
體質最佳,公部門大型案首選
改善急迫性
維持為主

second_level

政府營繕工程承攬資格
可承攬
市場定位
中段,受級別卡關於更大案件
改善急迫性
六項擇弱補強

third_level

政府營繕工程承攬資格
依第44條不得承攬
市場定位
公部門標案門外
改善急迫性
限一週期內翻身,否則資格中斷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3

日本建設業法 経営事項審査(経審)— 公共工事入札の建設業者評価制度
韓國건설산업기본법 시공능력평가제도(시평)
德國VOB/A Präqualifikationsverfahren (PQ) für öffentliche Bauaufträge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1

(0920113 制定)

中央主管機關對綜合營造業及認有必要之專業營造業得就其工程實績、施工品質、組織規模、管理能力、專業技術研究發展及財務狀況等,定期予以評鑑,評鑑結果分為三級。   前項評鑑作業,中央主管機關得收取費用,並得委託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相關機關(構)、公會團體辦理;其受委託之相關機關(構)、公會團體應具備之資格、條件、認可之申請程序、認可證書之有效期間、核(換)發、撤銷、廢止及相關管理事項之辦法;以及受理營造業申請評鑑之申請條件、程序、評鑑結果分級之認定基準及評鑑證書之有效期限、核(換)發、撤銷、廢止及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為強化營造業評鑑之機制,爰於第一項規定中央主管機關對綜合營造業及認有必要之專業營造業得就其工程實績、施工品質、組織規模、管理能力、專業技術研究發展及財務狀況等,定期予以評鑑,評鑑結果分為三級。   二、第二項明定評鑑機構之管理事項及受理廠商之評鑑申請條件、程序、評鑑結果分級之認定基準及證書之有效期限等規定皆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主管機關名詞
  • 名詞
  • 撤銷名詞
  • 廢止名詞
(0920113 制定)

一、為強化營造業評鑑之機制,爰於第一項規定中央主管機關對綜合營造業及認有必要之專業營造業得就其工程實績、施工品質、組織規模、管理能力、專業技術研究發展及財務狀況等,定期予以評鑑,評鑑結果分為三級。   二、第二項明定評鑑機構之管理事項及受理廠商之評鑑申請條件、程序、評鑑結果分級之認定基準及證書之有效期限等規定皆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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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造業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營造業法第 43 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對綜合營造業及認有必要之專業營造業得就其工程實績、施工品質、組織規模、管理能力、專業…」(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營造業法第 4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營造業法第 43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