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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造業法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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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營造業之專任工程人員離職或因故不能執行業務時,營造業應即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並應於三個月內依規定另聘之。
  2. 2.前項期間如有繼續施工工程,其專任工程人員之工作,應委由符合營造業原登記等級、類別且未設立事務所或未受聘於技術顧問機構或營造業之建築師或技師擔任。
  3. 3.前項之技師,應於加入公會後,始得為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營造業專任工程人員離職時,營造業應即報主管機關備查,並於三個月內另聘;空窗期繼續施工須由符合等級類別的合格建築師或技師代理。

Q · 營造廠的專任工程人員離職了,該怎麼辦?

要馬上報主管機關備查,三個月內補人。

依營造業法第 40 條,專任工程人員一離職或不能執行業務,營造業應「即」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內政部)備查,並於三個月內依規定另聘正式人員。若空窗期工程仍繼續施工,必須委由符合原登記等級、類別,且未設立事務所、未受聘於技術顧問機構或營造業的建築師或技師代理;其中技師還須先加入公會才能擔任。

白話解讀

你以為營造業最重要的是老闆和工頭,其實真正撐起一個工地合法性的,是那個你很少注意到的「專任工程人員」(依法必須專職在這家營造廠、負責督察施工品質與安全的技師或建築師)。這條告訴你一件殘酷的事:這個人一旦離職或出事不能做了,這家營造廠等於暫時失去了「合法施工的鑰匙」。法律給的彈性是三個月內要補人,而且離職當下就得馬上報主管機關備查。更關鍵的是第二項:補人之前如果工程還在進行,不能讓工地裸奔,必須找一個身分乾淨(沒開事務所、沒被別家技顧或營造業聘走)、等級類別又對得上的技師或建築師頂上。懂這條的人,看一個工地會先問「現在誰是專任工程人員」,因為那決定了出事時誰要負責、保固找誰、品質有沒有人把關。

法律定性

營造業法第 40 條規範專任工程人員出缺時的接續義務:當營造業的專任工程人員離職或因故不能執行業務,營造業應立即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並於三個月內另聘符合資格者。過渡期間若工程繼續施工,須委由符合原登記等級、類別,且未設立事務所、未受聘於技術顧問機構或營造業之建築師或技師代理,技師並須加入公會後始得擔任。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蓋房子蓋到一半,營造廠的技師走了怎麼辦?

依本條,營造業要馬上向中央主管機關報備查,並在三個月內補正式人員。這段期間如果還在施工,必須委由等級類別相符、沒開事務所也沒被別家技顧或營造業聘走的技師或建築師代理,而且技師要先加入公會。內行人提示:你身為業主有權要求對方出示備查證明和代理人資格,對方拿不出來,代表你的工程現在處於無合法督導的灰色狀態,這是日後品質爭議很有力的籌碼。

Q2技師可以同時去好幾家營造廠代理空窗嗎?

不行。本條第二項明確要求,來代理的技師必須未受聘於技術顧問機構或營造業,也就是身分要乾淨,不能腳踏多條船,而且第三項規定技師要先加入公會才能擔任。內行人提示:這背後扣著技師、建築師自己的執業紀律,如果代理人本身已被別處聘走還來兼差代理,不只營造廠的代理無效,代理人自己的執業資格也可能出問題。

Q3營造廠拖著不補專任工程人員,會有什麼後果?

三個月內未依規定另聘,屬於違反本條的義務,主管機關可依營造業法相關罰則處理,情節嚴重會影響其營業登記。更重要的是,空窗期間若無合法代理仍繼續施工,一旦發生公安或品質事故,無合格工程人員督導會成為加重營造業責任的關鍵事實。內行人提示:對業主而言,這個空窗紀錄是日後追究保固與損害的有力證據,值得當下就用書面固定下來。

Q4工地技師離職怎麼辦?

營造業要即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三個月內另聘正式人員;空窗期施工須委由合格建築師或技師代理。

Q5什麼是專任工程人員?

依法須專職於該營造廠、負責督察施工品質與安全的技師或建築師,是工地合法運轉的守門人。

Q6備查和核准有什麼不同?

備查是向主管機關報告使其知悉並列管,非須事前核准;但「即報」是法定義務,不得拖延。

Q7空窗期代理人要符合什麼資格?

須符合原登記等級、類別,且未設立事務所、未受聘於技顧或營造業的建築師或技師,技師另須入公會。

Q8專任工程人員離職的流程怎麼走?

離職當天即報主管機關備查 → 確認是否繼續施工 → 委任合格代理人 → 三個月內另聘正式人員 → 保存文件。

Q9業主怎麼查工地有沒有合格的人把關?

書面要求營造廠出示現任專任工程人員備查證明與代理人資格文件,核對等級類別與身分。

Q10技師要怎樣才能擔任代理?

確認等級類別相符、未設事務所、未受聘於技顧或營造業,並先完成加入公會手續。

Q11怎麼證明營造廠空窗期無合法督導?

調閱施工期間專任工程人員異動與備查紀錄,若有空窗又無合法代理仍施工,即為有力事實。

Q12正式專任工程人員 vs 空窗期代理人差在哪?

正式者須為繼續性從業人員;代理人是過渡安排最長三個月,且身分限制更嚴(未設事務所、未受聘他處)。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項目正式專任工程人員空窗期代理人
身分性質繼續性從業人員(第34條),不得為定期契約勞工過渡期間代理,最長三個月
資格要求符合營造業登記等級、類別之建築師或技師同等級類別,且未設事務所、未受聘於技顧或營造業
公會要求技師依法須入公會技師須先加入公會始得代理
備查義務聘任異動報備查離職須即報備查並啟動代理

正式專任工程人員

身分性質
繼續性從業人員(第34條),不得為定期契約勞工
資格要求
符合營造業登記等級、類別之建築師或技師
公會要求
技師依法須入公會
備查義務
聘任異動報備查

空窗期代理人

身分性質
過渡期間代理,最長三個月
資格要求
同等級類別,且未設事務所、未受聘於技顧或營造業
公會要求
技師須先加入公會始得代理
備查義務
離職須即報備查並啟動代理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3

日本建設業法第26条(主任技術者・監理技術者の設置)— 概念相近,非離職代理專條
韓國건설산업기본법 제40조(건설기술인의 배치)— 概念相近
美國California Business & Professions Code §7068.2(執照資格人離職後須於 90 日內補替,否則執照失效,概念相近)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1

(0920113 制定)

營造業之專任工程人員離職或因故不能執行業務時,營造業應即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並應於三個月內依規定另聘之。   前項期間如有繼續施工工程,其專任工程人員之工作,應委由符合營造業原登記等級、類別且未設立事務所或未受聘於技術顧問機構或營造業之建築師或技師擔任。   前項之技師,應於加入公會後,始得為之。

立法理由一、專任工程人員係為營造業必要所置之人員,爰於第一項明定營造業專任工程人員離職或受停止執行營造業業務之處分時,應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並於三個月內另聘專任工程人員,以免延誤施工之進行。此段期間內,為維護其繼續施作之工程品質與安全及辦理相關簽證工作,爰於第二項規定其繼續進行之工程,專任工程人員之工作應依第二十一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辦理。   二、第三項明定前項技師應加入公會後始得為之。

  • 主管機關名詞
(0920113 制定)

一、專任工程人員係為營造業必要所置之人員,爰於第一項明定營造業專任工程人員離職或受停止執行營造業業務之處分時,應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並於三個月內另聘專任工程人員,以免延誤施工之進行。此段期間內,為維護其繼續施作之工程品質與安全及辦理相關簽證工作,爰於第二項規定其繼續進行之工程,專任工程人員之工作應依第二十一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辦理。   二、第三項明定前項技師應加入公會後始得為之。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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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造業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營造業法第 40 條規定:「營造業之專任工程人員離職或因故不能執行業務時,營造業應即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並應於三個月內依規…」(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營造業法第 4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營造業法第 40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