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為處理營造業之撤銷或廢止登記、獎懲事項、專任工程人員及工地主任處分案件,應設營造業審議委員會;其設置要點,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重點摘要營造業法第 67 條規定,主管機關處理營造業撤銷廢止登記、獎懲及人員處分前,應設營造業審議委員會合議審議。
Q · 營造業被廢照或處分前,主管機關能不能自己直接決定?
不能,這類重大案件須先送營造業審議委員會審議
依營造業法第 67 條,主管機關要處理營造業的撤銷或廢止登記、獎懲,以及專任工程人員、工地主任的處分案件,應設置營造業審議委員會審議。重大處分不是由承辦人或機關單方拍板,必須先經過這個合議審議機制,這是業者與掛章人員在牌照、執業資格被拿掉前的程序保障,也是提出陳述意見與有利證據的關鍵時點。
撤銷一張營造業登記證書,等於讓一間公司無法再承攬任何工程,是足以斷掉一家企業生路的處分。這條規定主管機關在做這種重大決定前,不能由承辦人或機關單方面拍板,必須先設「營造業審議委員會」來審議。撤銷或廢止登記、各種獎懲、對專任工程人員和工地主任的處分,這些攸關飯碗的案件都要先送進這個委員會。對業者來說,這是一道程序保障:在你的牌照被拿掉之前,有一個合議的審議機制要先過,而不是某個公務員一句話就定生死。你知道有這個委員會存在,跟你不知道,在面對處分時的反應會完全不同。
營造業審議委員會是依營造業法第 67 條,由中央、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設置的合議審議組織,專責審議營造業撤銷或廢止登記、獎懲事項,以及專任工程人員與工地主任的處分案件,其設置要點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目的在以合議程序節制行政權對重大處分的單方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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它是設在主管機關之下、處理特定重大案件的合議審議組織,組成和審議要點由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條授權訂定。雖然不是完全獨立的第三方,但合議審議本身就比承辦人單獨決定多了一層牽制。真正的攻防點在審議階段,這時提出的陳述和證據最有機會影響結論,不要把火力全留到事後的訴願、行政訴訟。
要。本條明定專任工程人員及工地主任的處分案件,與營造業的撤銷、廢止、獎懲一樣,都要設營造業審議委員會處理。對個人來說這是程序保障,代表你的執業資格不會被一紙公文就拿掉。個人和公司的責任界線往往在審議時才釐清,掛章人員務必趁這個階段把自己實際參與和管理的範圍講清楚,避免概括承受工地所有違規。
撤銷或廢止登記、各種獎懲事項,以及專任工程人員與工地主任的處分案件,這四類攸關公司牌照與個人飯碗的重大案件都要先經審議。一般行政事項則不在此限。
依營造業法第 67 條設置的合議審議組織,專責審議營造業撤銷廢止登記、獎懲及專任工程人員、工地主任處分案件。
撤銷或廢止登記、獎懲事項、專任工程人員及工地主任處分四類重大案件,一般行政事項不在此限。
由中央主管機關內政部訂定,包含委員會組成與審議程序。
前者是處分作成『前』的事前審議,後者是處分作成『後』的救濟審議,介入時點完全不同。
先確認屬審議範圍 → 申請閱覽資料 → 在審議前提出書面陳述與有利證據 → 不服再走訴願、行政訴訟。
趁委員心證未形成前依行政程序法第 102 條陳述意見,提出事證、釐清責任範圍,比事後救濟有效。
趁審議階段具體說明實際參與與管理範圍,把個人與公司責任界線講清楚,避免概括承受工地全部違規。
訴願階段免裁判費;進入行政訴訟須繳裁判費並可能委任律師,成本明顯較高。
審議階段心證未定、扭轉空間最大;訴願須推翻已成立處分,難度較高。火力應留在審議階段。
| 比較面向 | 審議委員會階段 | 訴願階段 | 行政訴訟階段 |
|---|---|---|---|
| 介入時點 | 處分作成前,心證未定 | 處分作成後 30 日內 | 訴願決定後 2 個月內 |
| 扭轉難度 | 最低(事前防線) | 中(須推翻已成立處分) | 高(須說服法院違法) |
| 主要工具 | 陳述意見、提出有利證據 | 訴願書指摘違法不當 | 起訴狀、言詞辯論、舉證 |
| 成本 | 低 | 低(免裁判費) | 高(裁判費+律師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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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為處理營造業之撤銷或廢止登記、獎懲事項、專任工程人員及工地主任處分案件,應設營造業審議委員會;其設置要點,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為求審慎客觀,對於營造業及其專任工程人員之獎懲事項,應設營造業審議委員會處理;並授權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其要點。
為求審慎客觀,對於營造業及其專任工程人員之獎懲事項,應設營造業審議委員會處理;並授權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其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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