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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造業法 第 6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中央、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為處理營造業之撤銷廢止登記、獎懲事項、專任工程人員及工地主任處分案件,應設營造業審議委員會;其設置要點,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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