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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造業法6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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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應指定法院設立工程專業法庭,由具有工程相關專業知識或審判經驗之法官,辦理工程糾紛訴訟案件。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營造業法第 67 條之 1 規定司法院應指定法院設立工程專業法庭,由具工程專業或審判經驗的法官辦理工程糾紛訴訟。

Q · 工程糾紛上法院,會由懂工程的法官審嗎?

會。技術密集的工程糾紛可由工程專業法庭審理

依營造業法第 67 條之 1,司法院應指定法院設立工程專業法庭,由具有工程相關專業知識或審判經驗之法官,辦理工程糾紛訴訟案件。重點有三:一是「指定」設立(非每個法院都有),二是法官需具工程專業或審判經驗,三是專責辦理工程糾紛。實務上這代表技術爭點、鑑定報告較不會被外行誤讀,但鑑定耗時與舉證責任仍在當事人。

白話解讀

工程糾紛有個讓很多人吃悶虧的老問題:案子又臭又長,偏偏審理的法官未必看得懂工程圖、施工順序、估驗計價這些專業細節,外行審內行,判出來的結果常常離工地現實很遠。這條就是針對這個痛點:司法院應該指定法院設立「工程專業法庭」,由具有工程相關專業知識或審判經驗的法官,專門辦理工程糾紛訴訟。對你來說,這代表如果你捲進營建工程的訴訟,制度上有機會讓真正懂工程的法官來審你的案子,技術爭點不會被當成天書。知道有專業法庭存在,你在起訴或答辯時對審理品質的預期和準備方向,都會不一樣。

法律定性

工程專業法庭為司法院依營造業法第 67 條之 1 指定法院設立的專業審判庭,由具備工程相關專業知識或審判經驗的法官承辦,專門處理營建工程糾紛訴訟案件,目的在於提升技術密集型爭議的審理專業度,使工程鑑定與施工事實能被正確解讀。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所有工程官司都會由工程專業法庭審嗎?

本條要求司法院指定法院設立工程專業法庭,但實際由哪些法院設、哪些案件分進專業庭,依司法院的指定與各法院分案規定而定,不是每一件、每一個法院都有。起訴前先確認管轄法院的工程庭設置情形,並在起訴狀清楚標明技術爭點與鑑定需求,有助案件被分流到懂工程的法官手上。

Q2有了工程專業法庭,是不是就不用花錢做工程鑑定了?

不是。專業法庭提升的是法官對工程的理解力,但技術事實仍須靠鑑定和舉證來建立,鑑定費用、舉證責任都還在當事人身上。與其期待法庭幫你補證據,不如在訴訟前就把估驗紀錄、施工日誌、會勘紀錄整理齊全,這些第一手工程文件往往比事後鑑定更有說服力。

Q3工程專業法庭是什麼?

司法院依營造業法 67 條之 1 指定法院設立、由懂工程的法官專責辦理工程糾紛訴訟的專業審判庭。

Q4工程糾紛訴訟指哪些案件?

因承攬、估驗計價、施工瑕疵、工程款、履約爭議等營建工程所生的民事訴訟事件。

Q5工程專業法庭的法官資格是什麼?

須具有工程相關專業知識或審判經驗,能正確解讀鑑定報告與施工事實。

Q6工程專業法庭和獨立的工程法院差在哪?

它是法院內指定設立的專業庭,不是另設一個審級或機關,管轄與一般法院相同。

Q7工程糾紛怎麼讓工程專業法庭審?

確認管轄法院是否設工程庭 → 整理工程文件 → 起訴狀標明技術爭點與鑑定需求,協助案件分流。

Q8工程款被扣怎麼告?

蒐集估驗紀錄與施工日誌 → 確認對方身分 → 寄存證信函 → 提民事訴訟,必要時聲請假扣押。

Q9工程訴訟的鑑定費用怎麼算、誰出?

鑑定費通常由聲請方先墊,最終依判決結果分擔,金額視鑑定機構與標的複雜度而定。

Q10怎麼證明是設計問題還是施工問題?

靠工程圖、施工計畫書、施工日誌、會勘紀錄與專業鑑定報告,第一手文件比事後鑑定更有力。

Q11工程專業法庭 vs 仲裁哪個有利?

仲裁通常較快且可選工程背景仲裁人,但一審終結;專業法庭有審級救濟,視爭點與時程需求選擇。

Q12工程專業法庭 vs 一般民事庭差在哪?

前者法官具工程專業、解讀鑑定較精準,後者不限背景、較依賴鑑定,差別在技術爭點的審理品質。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工程專業法庭一般民事庭仲裁/調解
性質法院內專業審判庭(訴訟)通常審判庭(訴訟)訴訟外爭議解決(ADR)
審理者專業具工程知識或審判經驗之法官不限工程背景可選具工程背景之仲裁人/調解委員
技術爭點處理對鑑定報告解讀較精準較依賴鑑定、易誤讀視仲裁人專業而定
費用與時程需裁判費、鑑定耗時需裁判費、鑑定耗時仲裁費另計、通常較快

工程專業法庭

性質
法院內專業審判庭(訴訟)
審理者專業
具工程知識或審判經驗之法官
技術爭點處理
對鑑定報告解讀較精準
費用與時程
需裁判費、鑑定耗時

一般民事庭

性質
通常審判庭(訴訟)
審理者專業
不限工程背景
技術爭點處理
較依賴鑑定、易誤讀
費用與時程
需裁判費、鑑定耗時

仲裁/調解

性質
訴訟外爭議解決(ADR)
審理者專業
可選具工程背景之仲裁人/調解委員
技術爭點處理
視仲裁人專業而定
費用與時程
仲裁費另計、通常較快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2

日本建設業法第25条(建設工事紛争審査会,行政型 ADR,非法院專業法庭,僅功能相近)
德國Landgericht 之建設爭議專庭(Baukammer,法院內部分案實務,非獨立法院)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1

(0980331 增訂)

司法院應指定法院設立工程專業法庭,由具有工程相關專業知識或審判經驗之法官,辦理工程糾紛訴訟案件。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由於工程糾紛案件,恆具有相當之工程專業性,司法院應指定法院設立工程專業法庭,由具有工程專業知識或審判經驗之法官,辦理工程糾紛訴訟案件,以利曲直平亭。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980331 增訂)

一、本條新增。   二、由於工程糾紛案件,恆具有相當之工程專業性,司法院應指定法院設立工程專業法庭,由具有工程專業知識或審判經驗之法官,辦理工程糾紛訴訟案件,以利曲直平亭。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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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造業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營造業法第 67-1 條規定:「司法院應指定法院設立工程專業法庭,由具有工程相關專業知識或審判經驗之法官,辦理工程糾紛訴訟案件。」(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營造業法第 67-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營造業法第 67-1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