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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造業法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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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離島地區營造業承攬當地工程者,其營造業人員之設置,得不適用第七條、第三十五條及第四十一條規定。
  2. 2.前項所稱離島地區之範圍、人員設置及其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營造業法第 68 條為離島特例,離島營造業承攬當地工程時,人員設置得不適用第 7、35、41 條,放寬範圍由中央主管機關另訂辦法。

Q · 離島的營造廠沒有完全符合本島標準的專任工程人員,蓋的房子合法嗎?

可能合法。離島當地工程的人員設置依本條得放寬

依營造業法第 68 條,離島地區的營造業承攬「當地」工程時,營造業人員的設置得不適用第 7 條的專任工程人員規定,以及第 35 條、第 41 條的相關規定。要注意兩個關鍵限制:一是只限離島當地工程,離島業者不能拿這個鬆綁到本島接案;二是放寬的具體範圍、人員怎麼設,要看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二項訂的辦法。發包前先查這個辦法,才能分辨在地廠商是合法適用特例還是違規。

白話解讀

金門、馬祖、澎湖要蓋一棟房子,找得到符合本島標準的專任工程人員嗎?離島人口少、專業人力稀缺,如果硬套本島的人員設置要求,很多在地工程根本沒人能合法承攬。這條就是替離島開的特別通道:離島地區營造業承攬「當地」工程時,人員的設置可以不適用第7條(專任工程人員)、第35條、第41條的規定。注意兩個關鍵限制:一是只限離島「當地」工程,不是讓離島業者拿這個鬆綁去本島接案;二是放寬的具體範圍、人員怎麼設、相關事項,要由中央主管機關另訂辦法決定。對離島業者和在當地發包的人來說,這條決定了你找的營造廠合不合法、找得到找不到。

法律定性

營造業法第 68 條為離島地區營造業人員設置的特別規定。其放寬離島營造業承攬當地工程時的人員設置要求,使其得不適用第 7 條(專任工程人員)、第 35 條及第 41 條規定,並授權中央主管機關以辦法界定離島範圍、人員設置及相關事項,屬針對離島專業人力稀缺所設的例外規範。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離島的營造廠沒有專任工程人員,蓋的房子安全嗎?

本條放寬的是離島當地工程的人員設置形式要求,不適用第 7 條等規定,但工程的安全與品質實質標準並沒有跟著降低,營造廠對施工結果的責任也沒有免除。放寬範圍由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二項訂的辦法明定,發包前查一下辦法,就能分辨在地廠商是合法適用特例還是鑽漏洞。

Q2金門的營造廠可以用離島鬆綁的資格到台灣本島接案嗎?

不行。本條明文限於承攬當地工程者才得不適用第 7、35、41 條,跨海到本島承攬就回到完整的人員設置要求。離島業者若有意進入本島市場,要提前依本島標準補足專任工程人員等配置,別等到投標當下才發現資格不符。

Q3離島工程鬆綁的是品質標準嗎?

不是。本條放寬的是人員設置的形式要求,不是工程安全與品質的實質標準。拿鬆綁當偷工減料的藉口,民事與行政責任一樣跑不掉。

Q4營造業法第 68 條是什麼?

它是離島工程的人員設置特例,讓離島營造業承攬當地工程時,得不適用第 7、35、41 條的人員規定。

Q5本條鬆綁了哪幾條規定?

第 7 條(專任工程人員)、第 35 條(專任工程人員職責)、第 41 條(勘驗查驗到場義務)三條。

Q6什麼叫離島地區?範圍誰認定?

由中央主管機關(內政部)依第二項另訂辦法界定離島範圍、人員設置及相關事項。

Q7離島當地工程是什麼意思?

指工程坐落並承攬於離島當地,跨海到本島的工程不算,無法適用本條放寬。

Q8在離島發包工程怎麼確認廠商合規?

先確認屬離島當地工程,再查中央主管機關所訂辦法,比對廠商人員設置是否落在放寬範圍。

Q9離島業者想到本島接案要怎麼準備?

提前依第 7、35、41 條補足專任工程人員等完整配置,別等投標當下才發現資格不符。

Q10離島工程出現品質爭議怎麼求償?

蒐集施工紀錄、會勘照片、契約,依損害循民事求償,涉違規可向當地縣市主管機關檢舉。

Q11怎麼查放寬到什麼程度?

調閱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二項訂定的離島人員設置辦法,比對放寬項目與條件。

Q12離島當地工程 vs 跨海本島工程,人員要求差在哪?

當地工程依本條得不適用第 7、35、41 條;跨海本島回歸完整人員要求。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情境人員設置要求適用依據
離島營造業承攬離島當地工程得不適用第 7、35、41 條,依中央主管機關辦法放寬營造業法第 68 條
離島營造業跨海至本島承攬回歸完整要求,須依第 7、35、41 條配置營造業法第 7、35、41 條
本島營造業承攬本島工程完整專任工程人員與相關人員設置營造業法第 7、35、41 條

人員設置要求

離島營造業承攬離島當地工程
得不適用第 7、35、41 條,依中央主管機關辦法放寬
離島營造業跨海至本島承攬
回歸完整要求,須依第 7、35、41 條配置
本島營造業承攬本島工程
完整專任工程人員與相關人員設置

適用依據

離島營造業承攬離島當地工程
營造業法第 68 條
離島營造業跨海至本島承攬
營造業法第 7、35、41 條
本島營造業承攬本島工程
營造業法第 7、35、41 條

立法沿革 1

(0920113 制定)

離島地區營造業承攬當地工程者,其營造業人員之設置,得不適用第七條、第三十五條及第四十一條規定。   前項所稱離島地區之範圍、人員設置及其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有關離島地區營造業承攬當地工程者,因其情況特殊,營造業人員之設置得不適用第七條、第三十五條及第四十一條規定。其所稱離島地區之範圍、人員設置及其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0920113 制定)

有關離島地區營造業承攬當地工程者,因其情況特殊,營造業人員之設置得不適用第七條、第三十五條及第四十一條規定。其所稱離島地區之範圍、人員設置及其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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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造業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營造業法第 68 條規定:「離島地區營造業承攬當地工程者,其營造業人員之設置,得不適用第七條、第三十五條及第四十一條規定。前…」(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營造業法第 6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營造業法第 68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