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營造業法第 68 條為離島特例,離島營造業承攬當地工程時,人員設置得不適用第 7、35、41 條,放寬範圍由中央主管機關另訂辦法。
Q · 離島的營造廠沒有完全符合本島標準的專任工程人員,蓋的房子合法嗎?
可能合法。離島當地工程的人員設置依本條得放寬
依營造業法第 68 條,離島地區的營造業承攬「當地」工程時,營造業人員的設置得不適用第 7 條的專任工程人員規定,以及第 35 條、第 41 條的相關規定。要注意兩個關鍵限制:一是只限離島當地工程,離島業者不能拿這個鬆綁到本島接案;二是放寬的具體範圍、人員怎麼設,要看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二項訂的辦法。發包前先查這個辦法,才能分辨在地廠商是合法適用特例還是違規。
金門、馬祖、澎湖要蓋一棟房子,找得到符合本島標準的專任工程人員嗎?離島人口少、專業人力稀缺,如果硬套本島的人員設置要求,很多在地工程根本沒人能合法承攬。這條就是替離島開的特別通道:離島地區營造業承攬「當地」工程時,人員的設置可以不適用第7條(專任工程人員)、第35條、第41條的規定。注意兩個關鍵限制:一是只限離島「當地」工程,不是讓離島業者拿這個鬆綁去本島接案;二是放寬的具體範圍、人員怎麼設、相關事項,要由中央主管機關另訂辦法決定。對離島業者和在當地發包的人來說,這條決定了你找的營造廠合不合法、找得到找不到。
營造業法第 68 條為離島地區營造業人員設置的特別規定。其放寬離島營造業承攬當地工程時的人員設置要求,使其得不適用第 7 條(專任工程人員)、第 35 條及第 41 條規定,並授權中央主管機關以辦法界定離島範圍、人員設置及相關事項,屬針對離島專業人力稀缺所設的例外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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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放寬的是離島當地工程的人員設置形式要求,不適用第 7 條等規定,但工程的安全與品質實質標準並沒有跟著降低,營造廠對施工結果的責任也沒有免除。放寬範圍由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二項訂的辦法明定,發包前查一下辦法,就能分辨在地廠商是合法適用特例還是鑽漏洞。
不行。本條明文限於承攬當地工程者才得不適用第 7、35、41 條,跨海到本島承攬就回到完整的人員設置要求。離島業者若有意進入本島市場,要提前依本島標準補足專任工程人員等配置,別等到投標當下才發現資格不符。
不是。本條放寬的是人員設置的形式要求,不是工程安全與品質的實質標準。拿鬆綁當偷工減料的藉口,民事與行政責任一樣跑不掉。
它是離島工程的人員設置特例,讓離島營造業承攬當地工程時,得不適用第 7、35、41 條的人員規定。
第 7 條(專任工程人員)、第 35 條(專任工程人員職責)、第 41 條(勘驗查驗到場義務)三條。
由中央主管機關(內政部)依第二項另訂辦法界定離島範圍、人員設置及相關事項。
指工程坐落並承攬於離島當地,跨海到本島的工程不算,無法適用本條放寬。
先確認屬離島當地工程,再查中央主管機關所訂辦法,比對廠商人員設置是否落在放寬範圍。
提前依第 7、35、41 條補足專任工程人員等完整配置,別等投標當下才發現資格不符。
蒐集施工紀錄、會勘照片、契約,依損害循民事求償,涉違規可向當地縣市主管機關檢舉。
調閱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二項訂定的離島人員設置辦法,比對放寬項目與條件。
當地工程依本條得不適用第 7、35、41 條;跨海本島回歸完整人員要求。
| 情境 | 人員設置要求 | 適用依據 |
|---|---|---|
| 離島營造業承攬離島當地工程 | 得不適用第 7、35、41 條,依中央主管機關辦法放寬 | 營造業法第 68 條 |
| 離島營造業跨海至本島承攬 | 回歸完整要求,須依第 7、35、41 條配置 | 營造業法第 7、35、41 條 |
| 本島營造業承攬本島工程 | 完整專任工程人員與相關人員設置 | 營造業法第 7、35、41 條 |
離島地區營造業承攬當地工程者,其營造業人員之設置,得不適用第七條、第三十五條及第四十一條規定。 前項所稱離島地區之範圍、人員設置及其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有關離島地區營造業承攬當地工程者,因其情況特殊,營造業人員之設置得不適用第七條、第三十五條及第四十一條規定。其所稱離島地區之範圍、人員設置及其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有關離島地區營造業承攬當地工程者,因其情況特殊,營造業人員之設置得不適用第七條、第三十五條及第四十一條規定。其所稱離島地區之範圍、人員設置及其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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