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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造業法 第 6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離島地區營造業承攬當地工程者,其營造業人員之設置,得不適用第七條、第三十五條及第四十一條規定。
  2. 前項所稱離島地區之範圍、人員設置及其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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