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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造業法7

快速跳轉
  1. 1.綜合營造業分為甲、乙、丙三等,並具下列條件: 一、置領有土木、水利、測量、環工、結構、大地或水土保持工程科技師證書或建築師證書,並於考試取得技師證書前修習土木建築相關課程一定學分以上,具二年以上土木建築工程經驗之專任工程人員一人以上。 二、資本額在一定金額以上。
  2. 2.前項第一款之專任工程人員為技師者,應加入各該營造業所在地之技師公會後,始得受聘於綜合營造業。但專任工程人員於縣(市)依地方制度法第七條之一規定改制或與其他直轄市、縣(市)行政區域合併改制為直轄市前,已加入台灣省各該科技師公會者,得繼續加入台灣省各該科技師公會,即可受聘於依地方制度法第七條之一規定改制之直轄市行政區域內之綜合營造業。
  3. 3.第一項第一款應修習之土木建築相關課程及學分數,及第二款之一定金額,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4. 4.前項課程名稱及學分數修正變更時,已受聘於綜合營造業之專任工程人員,應於修正變更後二年內提出回訓補修學分證明。屆期未回訓補修學分者,主管機關應令其停止執行綜合營造業專任工程人員業務。
  5. 5.乙等綜合營造業必須由丙等綜合營造業有三年業績,五年內其承攬工程竣工累計達新臺幣二億元以上,並經評鑑二年列為第一級者。
  6. 6.甲等綜合營造業必須由乙等綜合營造業有三年業績,五年內其承攬工程竣工累計達新臺幣三億元以上,並經評鑑三年列為第一級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營造業法第 7 條將綜合營造業分甲、乙、丙三等,升等須具備業績、竣工金額與連續評鑑第一級,新公司只能從丙等起步。

Q · 新成立的營造公司能不能直接接政府大工程?

不行,新公司只能從丙等起步

依營造業法第 7 條,綜合營造業分甲、乙、丙三等,新成立者只能登記丙等,承攬規模受限。要升乙等須有三年業績、五年內竣工累計達二億元並經評鑑二年列第一級;升甲等須三年業績、五年內竣工累計三億元並評鑑三年列第一級。資本只是丙等門檻之一,等級靠業績、時間與評鑑累積,最快約六年才能從丙等爬到甲等。

白話解讀

很多人以為成立一家營造公司,資本到位、找個人掛技師就能去接政府的大工程。錯了。營造業有一道你看不見的階梯:丙、乙、甲三等,等級直接決定你能承攬多大的案子,而這道階梯不是用錢就跳得上去的。要從丙等升乙等,你得先有三年業績、五年內完工累計達兩億、還要連續兩年被評鑑列為第一級;要再升甲等,門檻拉到完工累計三億、連續三年第一級。算下來,從零到甲等最快也要六年。這條法律真正的威力在於,它把資格和時間綁死,新公司再有錢也買不到等級,只能熬。對手手上那張甲等執照背後,是一條六年的時間護城河。

法律定性

營造業法第 7 條為綜合營造業之分級與資格規範,將綜合營造業區分為甲、乙、丙三等,以專任工程人員、資本額、承攬業績、竣工金額及評鑑成績作為各等級條件,並規定專任工程人員之公會加入與回訓補修義務,構成台灣營造業承攬資格管制的核心。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開一家營造公司是不是有錢就能接政府的大工程?

不是。綜合營造業分丙、乙、甲三等,新成立的只能從丙等起步,承攬規模受限。要接大型公共工程通常得是乙等或甲等,而升等不只看錢,要有業績、五年完工累計金額(乙等2億、甲等3億)和連續被評鑑列第一級。投標前先看招標文件限定哪一等,資格不符投了也是白投,還可能被列入不良紀錄。

Q2專任工程人員是不是找個有證照的人掛名就好?

不行。第7條要求專任工程人員若是技師,必須先加入營造業所在地的技師公會才能受聘;中央修改應修課程學分時,他要在兩年內回訓補修,否則主管機關會令他停止執行業務。掛名在營造業是高風險的,因為專任工程人員對工程品質負實質職責(營造業法第35條),出事是他要扛。

Q3從丙等升到甲等到底要多久?

最快約六年。先從丙等做三年業績升乙等(五年內完工累計2億、連續兩年評鑑列第一級),再從乙等做三年升甲等(五年內完工累計3億、連續三年評鑑列第一級)。這個時間門檻是刻意設計的進入障礙,新資本再多也跳不過,所以市場上甲等老廠的執照本身就是稀缺資產。

Q4綜合營造業甲乙丙等差別在哪?

丙等是入門、乙等須竣工累計2億並評鑑連續2年第一級、甲等須3億並連續3年第一級,差別在業績、金額與時間而非資本。

Q5綜合營造業是什麼?

得綜合統包土木、建築等營繕工程的營造業,依資格分甲、乙、丙三等,是承攬大型工程的主力業別。

Q6什麼是專任工程人員?

受聘於營造業、對工程品質與施工負實質職責的技師或建築師,須為繼續性從業人員,不得為定期契約勞工。

Q7營造業評鑑第一級是什麼意思?

主管機關依工程實績、施工品質、組織規模辦理的分級評鑑最高級,是升乙、升甲的必要條件。

Q8丙等營造業怎麼升乙等?

維持三年業績,五年內承攬工程竣工累計達二億元,並經評鑑連續二年列為第一級後申請。

Q9升甲等的竣工金額怎麼算?

計算乙等期間五年內所承攬工程竣工的累計金額,須達新臺幣三億元,搭配三年業績與連續三年評鑑第一級。

Q10專任工程人員是技師,受聘前要辦什麼?

先加入該營造業所在地的技師公會,才能正式受聘於綜合營造業。

Q11怎麼證明升等資格符合?

備齊承攬工程竣工金額證明、評鑑等級紀錄、三年業績與專任工程人員證明,向主管機關提出。

Q12綜合營造業 vs 專業營造業差在哪?

綜合營造業可統包土木建築並分甲乙丙三等(第7條),專業營造業限特定專業工程項目(第9條),條件與承攬範圍不同。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等級主要門檻竣工累計評鑑要求升等前置
丙等專任工程人員一人以上+一定資本額新設可直接登記
乙等由丙等升等五年內達二億元連續二年列第一級丙等三年業績
甲等由乙等升等五年內達三億元連續三年列第一級乙等三年業績

主要門檻

丙等
專任工程人員一人以上+一定資本額
乙等
由丙等升等
甲等
由乙等升等

竣工累計

丙等
乙等
五年內達二億元
甲等
五年內達三億元

評鑑要求

丙等
乙等
連續二年列第一級
甲等
連續三年列第一級

升等前置

丙等
新設可直接登記
乙等
丙等三年業績
甲等
乙等三年業績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4

日本建設業法第 3 条(一般建設業・特定建設業の許可区分)
韓國건설산업기본법 제9조(건설업 등록)
中國建筑法第 13 条(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许可)
美國California Business & Professions Code § 7055 et seq.(承包商執照分類)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2

立法沿革 2

(0920113 制定)

綜合營造業分為甲、乙、丙三等,並具下列條件:   一、置領有土木、水利、測量、環工、結構、大地或水土保持工程科技師證書或建築師證書,並於考試取得技師證書前修習土木建築相關課程一定學分以上,具二年以上土木建築工程經驗之專任工程人員一人以上。   二、資本額在一定金額以上。   前項第一款之專任工程人員為技師者,應加入各該營造業所在地之技師公會後,始得受聘於綜合營造業。   第一項第一款應修習之土木建築相關課程及學分數,及第二款之一定金額,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課程名稱及學分數修正變更時,已受聘於綜合營造業之專任工程人員,應於修正變更後二年內提出回訓補修學分證明。屆期未回訓補修學分者,主管機關應令其停止執行綜合營造業專任工程人員業務。   乙等綜合營造業必須由丙等綜合營造業有三年業績,五年內其承攬工程竣工累計達新臺幣二億元以上,並經評鑑二年列為第一級者。   甲等綜合營造業必須由乙等綜合營造業有三年業績,五年內其承攬工程竣工累計達新台幣三億元以上,並經評鑑三年列為第一級者。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1000110 修正)

綜合營造業分為甲、乙、丙三等,並具下列條件:   一、置領有土木、水利、測量、環工、結構、大地或水土保持工程科技師證書或建築師證書,並於考試取得技師證書前修習土木建築相關課程一定學分以上,具二年以上土木建築工程經驗之專任工程人員一人以上。   二、資本額在一定金額以上。   前項第一款之專任工程人員為技師者,應加入各該營造業所在地之技師公會後,始得受聘於綜合營造業。但專任工程人員於縣(市)依地方制度法第七條之一規定改制或與其他直轄市、縣(市)行政區域合併改制為直轄市前,已加入台灣省各該科技師公會者,得繼續加入台灣省各該科技師公會,即可受聘於依地方制度法第七條之一規定改制之直轄市行政區域內之綜合營造業。   第一項第一款應修習之土木建築相關課程及學分數,及第二款之一定金額,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課程名稱及學分數修正變更時,已受聘於綜合營造業之專任工程人員,應於修正變更後二年內提出回訓補修學分證明。屆期未回訓補修學分者,主管機關應令其停止執行綜合營造業專任工程人員業務。   乙等綜合營造業必須由丙等綜合營造業有三年業績,五年內其承攬工程竣工累計達新臺幣二億元以上,並經評鑑二年列為第一級者。   甲等綜合營造業必須由乙等綜合營造業有三年業績,五年內其承攬工程竣工累計達新臺幣三億元以上,並經評鑑三年列為第一級者。

立法理由一、增訂第二項後段,明定所在地於台灣省之營造業,其所在地之縣(市)改制或與其他直轄市、縣(市)行政區域合併改制為直轄市前,已加入台灣省各該科技師公會之專任工程人員,得繼續加入台灣省各該科技師公會,即可受聘於改制前為台灣省所轄縣(市)行政區域內之綜合營造業,避免造成技師重新繳納會費之負擔及辦理入、退會手續之不便,維持台灣省各該科公會運作之穩定。 二、五都成立後,專任工程人員所受聘之營造業所在地如位於台北縣、台中縣(市)、台南縣(市)或高雄縣,其於改制前已加入台灣省各該科技師公會並繼續加入者,即可受聘於原台北縣、台中縣(市)、台南縣(市)及高雄縣行政區域內之綜合營造業。但未加入改制後之高雄市各該科技師公會者,不得受聘於原高雄市行政區域內之營造業。 三、改制前未加入或改制後退出台灣省各該科技師公會之技師,如需受聘於各直轄市行政區域內之營造業,應加入各該營造業所在地之直轄市技師公會後,始得受聘於綜合營造業。

(0920113 制定)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1000110 修正)

一、增訂第二項後段,明定所在地於台灣省之營造業,其所在地之縣(市)改制或與其他直轄市、縣(市)行政區域合併改制為直轄市前,已加入台灣省各該科技師公會之專任工程人員,得繼續加入台灣省各該科技師公會,即可受聘於改制前為台灣省所轄縣(市)行政區域內之綜合營造業,避免造成技師重新繳納會費之負擔及辦理入、退會手續之不便,維持台灣省各該科公會運作之穩定。 二、五都成立後,專任工程人員所受聘之營造業所在地如位於台北縣、台中縣(市)、台南縣(市)或高雄縣,其於改制前已加入台灣省各該科技師公會並繼續加入者,即可受聘於原台北縣、台中縣(市)、台南縣(市)及高雄縣行政區域內之綜合營造業。但未加入改制後之高雄市各該科技師公會者,不得受聘於原高雄市行政區域內之營造業。 三、改制前未加入或改制後退出台灣省各該科技師公會之技師,如需受聘於各直轄市行政區域內之營造業,應加入各該營造業所在地之直轄市技師公會後,始得受聘於綜合營造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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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造業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營造業法第 7 條規定:「綜合營造業分為甲、乙、丙三等,並具下列條件: 一、置領有土木、水利、測量、環工、結構、大地或水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營造業法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營造業法第 7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0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