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師不得兼任或兼營左列職業: 一、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任用之公務人員。 二、營造業、營造業之主任技師或技師,或為營造業承攬工程之保證人。 三、建築材料商。
根據「建築師法第 25 條」規定,建築師不得兼任或兼營以下職業: 一、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任用之公務人員。 二、營造業、營造業之主任技師或技師,或為營造業承攬工程之保證人。 三、建築材料商。 根據內政部法規查詢網站,我們可以查到建築師法第 25 條的相關內容,其中明確列舉了建築師不得兼任或兼營的職業類別。根據這些資料,建築師不得從事公務人員、營造業相關職位,以及建築材料商的工作。 根據這些資料,我們可以舉一個關於「營造業」的範例。舉例來說,建築師在同時從事建築設計師和在營造業中擔任主任技師或技師的職位,將違反建築師法第 25 條的規定。這是因為建築師法明確規定,建築師不能兼任或兼營營造業相關職位。
建築師不得兼任或兼營左列職業: 一、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任用之公務人員。 二、營造業、營造業之主任技師或技師,或為營造業承攬工程之保證人。 三、建築材料商。
立法理由本條規定建築師不得兼任公務員,以免其利用政治上之地位,而為不正當之競爭業務,影響政治風氣,發生不良後果。不得兼營造業或兼任營造業之主任技師或技師,或為營造業承攬工程之保證人,以免損害委託人(即起造人)之權益。不得兼營建築材料商業,以免其憑藉設計監造之關係,祇求銷售營利,而忽視委託人之權益。
本條規定建築師不得兼任公務員,以免其利用政治上之地位,而為不正當之競爭業務,影響政治風氣,發生不良後果。不得兼營造業或兼任營造業之主任技師或技師,或為營造業承攬工程之保證人,以免損害委託人(即起造人)之權益。不得兼營建築材料商業,以免其憑藉設計監造之關係,祇求銷售營利,而忽視委託人之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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