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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師法25不得兼任或兼營之職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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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師不得兼任或兼營左列職業: 一、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任用之公務人員。 二、營造業、營造業之主任技師或技師,或為營造業承攬工程之保證人。 三、建築材料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建築師法第 25 條」規定,建築師不得兼任或兼營以下職業: 一、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任用之公務人員。 二、營造業、營造業之主任技師或技師,或為營造業承攬工程之保證人。 三、建築材料商。 根據內政部法規查詢網站,我們可以查到建築師法第 25 條的相關內容,其中明確列舉了建築師不得兼任或兼營的職業類別。根據這些資料,建築師不得從事公務人員、營造業相關職位,以及建築材料商的工作。 根據這些資料,我們可以舉一個關於「營造業」的範例。舉例來說,建築師在同時從事建築設計師和在營造業中擔任主任技師或技師的職位,將違反建築師法第 25 條的規定。這是因為建築師法明確規定,建築師不能兼任或兼營營造業相關職位。

立法沿革 1

(0601214 制定)

建築師不得兼任或兼營左列職業:   一、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任用之公務人員。   二、營造業、營造業之主任技師或技師,或為營造業承攬工程之保證人。   三、建築材料商。

立法理由本條規定建築師不得兼任公務員,以免其利用政治上之地位,而為不正當之競爭業務,影響政治風氣,發生不良後果。不得兼營造業或兼任營造業之主任技師或技師,或為營造業承攬工程之保證人,以免損害委託人(即起造人)之權益。不得兼營建築材料商業,以免其憑藉設計監造之關係,祇求銷售營利,而忽視委託人之權益。

  • 公務人員任用法法規
  • 承攬名詞
  • 保證人名詞
(0601214 制定)

本條規定建築師不得兼任公務員,以免其利用政治上之地位,而為不正當之競爭業務,影響政治風氣,發生不良後果。不得兼營造業或兼任營造業之主任技師或技師,或為營造業承攬工程之保證人,以免損害委託人(即起造人)之權益。不得兼營建築材料商業,以免其憑藉設計監造之關係,祇求銷售營利,而忽視委託人之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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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師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建築師法第 25 條規定:「建築師不得兼任或兼營左列職業: 一、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任用之公務人員。 二、營造業、營造業之主任技…」(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建築師法第 2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建築師法第 25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