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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師法 第 25 條(不得兼任或兼營之職業)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建築師不得兼任或兼營左列職業: 一、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任用之公務人員。 二、營造業、營造業之主任技師或技師,或為營造業承攬工程之保證人。 三、建築材料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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