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建築師法 第三章 開業建築師之業務及責任

§ 16–2713

16開業建築師之業務
建築師受委託人之委託,辦理建築物及其實質環境之調查、測量、設計、監造、估價、檢查、鑑定等各項業務,並得代委託人辦理申請建築許可、招商投標、擬定施工契約及其他工程上之接洽事項。
17建築師受委託設計應遵守之規定
建築師受委託設計之圖樣、說明書及其他書件,應合於建築法及基於建築法所發布之建築技術規則、建築管理規則及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其設計內容,應能使營造業及其他設備廠商,得以正確估價,按照施工。
19開業建築師之責任
建築師受委託辦理建築物之設計,應負該工程設計之責任;其受委託監造者,應負監督該工程施工之責任,但有關建築物結構與設備等專業工程部分,除五層以下公眾使用之建築物外,應由承辦建築師交由依法登記開業之專業技師負責辦理,建築師並負連帶責任。當地無專業技師者,不在此限。
25不得兼任或兼營之職業
建築師不得兼任或兼營左列職業: 一、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任用之公務人員。 二、營造業、營造業之主任技師或技師,或為營造業承攬工程之保證人。 三、建築材料商。
建築師法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