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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師法19開業建築師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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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師受委託辦理建築物之設計,應負該工程設計之責任;其受委託監造者,應負監督該工程施工之責任,但有關建築物結構與設備等專業工程部分,除五層以下公眾使用之建築物外,應由承辦建築師交由依法登記開業之專業技師負責辦理,建築師並負連帶責任。當地無專業技師者,不在此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建築師法第19條,建築師在受委託辦理建築物設計時應負責該工程設計的責任。而當建築師受委託監造工程時,則應負責監督工程施工的責任。然而,有關建築物結構與設備等專業工程部分,除了五層以下非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外,應由承辦建築師交由依法登記開業之專業技師進行處理。值得注意的是,建築師依然要連帶承擔責任。如果當地缺乏專業技師,則此限制不適用。 根據參考資料所提供的法條內容,可以從建築師法第19條的第一項中得出以下的解釋: 1. 建築師在受委託進行建築物設計時,必須對該設計的責任負責。 - 例如,建築師接受委託進行商業建築的設計,他必須確保該設計滿足所有的建築法規要求並具有適當的安全性。 參考資料: 建築師法第19條(最新修改日期:2015年2月05日)

立法沿革 2

(0601214 制定)

建築師受委託辦理建築物之設計,應負該工程設計之責任;其受委託監造者,應負監督該工程施工之責任,有關專業工程部分,應由專業工業技師辦理,並連帶負本法所定之懲戒責任。當地無專業工業技師者,不在此限。

立法理由本條規定建築師對於設計與監造之工程,所應負之責任。

(0641216 修正)

建築師受委託辦理建築物之設計,應負該工程設計之責任;其受委託監造者,應負監督該工程施工之責任。但有關建築物結構與設備等專業工程部分,除五層以下非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外,應由承辦建築師交由依法登記開業之專業技師負責辦理,建築師並負連帶責任。當地無專業技師者,不在此限。

立法理由近年來建築物內之各種設備,日益複雜繁多,尤以高樓建築及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為甚,其設計與監造,已非建築師所能獨自辦理,故擬修正本條,規定由承辦建築師交由依法登記開業之專業技師負責辦理,並由建築師負連帶責任,以期適應今後之實際需要;並加重建築師之責任,以利建築管理之改進。

  • 名詞
  • 公眾名詞
(0601214 制定)

本條規定建築師對於設計與監造之工程,所應負之責任。

(0641216 修正)

近年來建築物內之各種設備,日益複雜繁多,尤以高樓建築及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為甚,其設計與監造,已非建築師所能獨自辦理,故擬修正本條,規定由承辦建築師交由依法登記開業之專業技師負責辦理,並由建築師負連帶責任,以期適應今後之實際需要;並加重建築師之責任,以利建築管理之改進。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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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師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建築師法第 19 條規定:「建築師受委託辦理建築物之設計,應負該工程設計之責任;其受委託監造者,應負監督該工程施工之責任,但…」(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建築師法第 1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建築師法第 19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64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