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師受委託辦理建築物監造時,應遵守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監督營造業依照前條設計之圖說施工。 二、遵守建築法令所規定監造人應辦事項。 三、查核建築材料之規格及品質。 四、其他約定之監造事項。
根據建築師法第18條的規定,當建築師受委託辦理建築物監造時,應遵守以下各項規定: 一、監督營造業依照前條設計之圖說施工:這表示建築師應負責監督工程承包商按照建築師提供的設計圖紙進行施工。 二、遵守建築法令所規定監造人應辦事項:建築師在監造工程時,必須遵守建築相關法規所規定的監造人應負責的事項。 三、查核建築材料之規格及品質:建築師應檢查並確認建築材料符合相關規格和品質,以確保工程品質。 四、其他約定之監造事項:這表示建築師還需要根據契約中其他約定的監造事項來執行工作。 有關這些規定的參考資料是《建築師法》本身,以及其他相關的建築法令和法規。最新版的《建築師法》是於2021年6月11日修正公布。一個與其中一項規定相關的範例是,建築師在監造時,發現建築材料不符合相關規格和品質文件所要求的,就應該通知相關人員進行更正。
建築師受委託辦理建築物監造時,應遵守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監督營造業依照前條設計之圖說施工。 二、遵守建築法令所規定監造人應辦事項。 三、檢驗建築材料之品質、數量及強度。 四、指導施工方法。 五、檢查施工安全。
立法理由本條規定建築師承辦監造業務所應遵守之事項。
建築師受委託辦理建築物監造時,應遵守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監督營造業依照前條設計之圖說施工。 二、遵守建築法令所規定監造人應辦事項。 三、查核建築材料之規格及品質。 四、其他約定之監造事項。
立法理由一、建築工程所需材料種類繁多,建築師僅能對建築材料之規格及品質負查核之責,爰將第三款文字修正,以期明確。 二、原條文第四款及第五款規定之指導施工方法,檢查施工安全依建築法第十五條規定應由營造業設置之專任工程人員負責,爰予刪除。 三、建築師受委託辦理其他監造事項時,亦應遵守約定,爰增列第四款。
本條規定建築師承辦監造業務所應遵守之事項。
一、建築工程所需材料種類繁多,建築師僅能對建築材料之規格及品質負查核之責,爰將第三款文字修正,以期明確。 二、原條文第四款及第五款規定之指導施工方法,檢查施工安全依建築法第十五條規定應由營造業設置之專任工程人員負責,爰予刪除。 三、建築師受委託辦理其他監造事項時,亦應遵守約定,爰增列第四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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