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師法 第 18 條(建築師受委託辦理建築物監造應遵守之規定)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建築師受委託辦理建築物監造時,應遵守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監督營造業依照前條設計之圖說施工。 二、遵守建築法令所規定監造人應辦事項。 三、查核建築材料之規格及品質。 四、其他約定之監造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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