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師受委託設計之圖樣、說明書及其他書件,應合於建築法及基於建築法所發布之建築技術規則、建築管理規則及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其設計內容,應能使營造業及其他設備廠商,得以正確估價,按照施工。
根據建築師法第 17 條的規定,建築師在受委託設計時,所提供的圖樣、說明書及其他文件,必須符合建築法及根據建築法所發布的建築技術規則、建築管理規則及其他相關法令的規定。同時,建築師的設計內容也應該能夠讓營造業者和其他設備廠商正確地估算成本並按照施工。 這條法規的目的是確保建築師在設計過程中遵守相關法律法規,以及提供清晰明確的設計文件讓相關人員能夠正確理解與執行設計。這樣做有助於確保建築項目的品質和安全性。 例如,建築師在設計一棟建築物時,必須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提供詳細的圖紙、技術說明和規範文件,以保證設計符合法律的要求。此外,建築師的設計內容還應該能夠幫助營造業者和設備廠商正確地估算施工成本,並按照設計要求進行施工。 參考資料: - 法務部網站 (https://law.moj.gov.tw/) - 建築師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050066)
建築師受委託設計之圖樣、說明書及其他書件,應合於左列規定: 一、建築法及其他有關法令。 二、使營造業得以正確估價與施工。
立法理由本條規定建築師設計圖說所應符合之條件。
建築師受委託設計之圖樣、說明書及其他書件,應合於建築法及基於建築法所發布之建築技術規則、建築管理規則及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其設計內容,應能使營造業及其他設備廠商,得以正確估價,按照施工。
立法理由具體規定建築師之設計標準,以加重建築師之責任,故修正本條文。
本條規定建築師設計圖說所應符合之條件。
具體規定建築師之設計標準,以加重建築師之責任,故修正本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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