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師受委託人之委託,辦理建築物及其實質環境之調查、測量、設計、監造、估價、檢查、鑑定等各項業務,並得代委託人辦理申請建築許可、招商投標、擬定施工契約及其他工程上之接洽事項。
根據《建築師法》第16條,建築師在受委託時,可以辦理建築物及其實質環境的調查、測量、設計、監造、估價、檢查、鑑定等業務。此外,建築師還可以代委託人辦理申請建築許可、招商投標、擬定施工合同等工程相關的接洽事項。 舉例來說,根據參考法條《建築師法》第83條,建築師在辦理建築物設計監造時,應該檢驗建築材料的品質、數量和強度。如果建築師在檢查過程中發現材料不符合要求或存在缺陷,就應該采取相應的措施,例如停工、修改設計或更換材料,以確保建築物的安全和品質。
建築師受委託人之委託,辦理建築物及其實質環境之調查、測量、設計、監造、估價、檢查、鑑定等各項業務,並得代委託人辦理申請建築許可、招商投標、擬定施工契約及其他工程上之接洽事項。
立法理由本條規定建築師得承辦及代辦之業務項目。
本條規定建築師得承辦及代辦之業務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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