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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師法 第 1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備具開業建築師登記簿,載明左列事項: 一、開業申請書所載事項。 二、開業證書號數。 三、從業建築師及技術人員姓名、受聘或解僱日期。 四、登記事項之變更。 五、獎懲種類、期限及事由。 六、停止執業日期及理由。
  2. 前項登記簿按年另繕副本,層報內政部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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