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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師法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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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備具開業建築師登記簿,載明左列事項: 一、開業申請書所載事項。 二、開業證書號數。 三、從業建築師及技術人員姓名、受聘或解僱日期。 四、登記事項之變更。 五、獎懲種類、期限及事由。 六、停止執業日期及理由。
  2. 2.前項登記簿按年另繕副本,層報內政部備案。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建築師法第15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該備有開業建築師登記簿,該登記簿應包含以下事項:一、開業申請書所載事項。二、開業證書號數。三、從業建築師及技術人員姓名、受聘或解僱日期。四、登記事項之變更。五、獎懲種類、期限及事由。六、停止執業日期及理由。 根據參考資料,以中華民國現行的法規為依據,建築師應該提交開業申請書並獲得開業證書,該證書的號碼應該記錄在登記簿上。在開業過程中,建築師可能會雇用其他從業建築師和技術人員,他們的姓名以及受聘或解僱的日期也應該記錄在登記簿上。如果登記事項有任何變更,也需要在登記簿上做出相應的更新。此外,登記簿還應該記錄有關獎懲的種類、期限和事由,以及停止執業的日期和理由。 參考資料: 建築師法 第15條

立法沿革 2

(0601214 制定)

直轄市、縣(市)(局)主管機關應備具開業建築師登記簿,載明左列事項:   一、開業申請書所載事項。   二、開業證書號數。   三、從業建築師及技術人員姓名、受聘或解僱日期。   四、登記事項之變更。   五、獎懲種類、期限及事由。   六、停止執業日期及理由。   前項登記簿按年另繕副本,層報內政部備案。

立法理由本條規定地方主管機關應設置開業建築師登記簿及應記載之事項。

(0891024 修正)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備具開業建築師登記簿,載明左列事項:   一、開業申請書所載事項。   二、開業證書號數。   三、從業建築師及技術人員姓名、受聘或解僱日期。   四、登記事項之變更。   五、獎懲種類、期限及事由。   六、停止執業日期及理由。   前項登記簿按年另繕副本,層報內政部備案。

立法理由原條文中以「局」為主管機關,惟該「局」係指原陽明山管理局等機關,該等機關原具有獨立之公法人地位,與縣(市)政府層級相當,現已裁撤或改隸,爰予刪除。

  • 主管機關名詞
(0601214 制定)

本條規定地方主管機關應設置開業建築師登記簿及應記載之事項。

(0891024 修正)

原條文中以「局」為主管機關,惟該「局」係指原陽明山管理局等機關,該等機關原具有獨立之公法人地位,與縣(市)政府層級相當,現已裁撤或改隸,爰予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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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師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建築師法第 15 條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備具開業建築師登記簿,載明左列事項: 一、開業申請書所載事項。 二、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建築師法第 1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建築師法第 15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89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