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建築師法第15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該備有開業建築師登記簿,該登記簿應包含以下事項:一、開業申請書所載事項。二、開業證書號數。三、從業建築師及技術人員姓名、受聘或解僱日期。四、登記事項之變更。五、獎懲種類、期限及事由。六、停止執業日期及理由。 根據參考資料,以中華民國現行的法規為依據,建築師應該提交開業申請書並獲得開業證書,該證書的號碼應該記錄在登記簿上。在開業過程中,建築師可能會雇用其他從業建築師和技術人員,他們的姓名以及受聘或解僱的日期也應該記錄在登記簿上。如果登記事項有任何變更,也需要在登記簿上做出相應的更新。此外,登記簿還應該記錄有關獎懲的種類、期限和事由,以及停止執業的日期和理由。 參考資料: 建築師法 第15條
直轄市、縣(市)(局)主管機關應備具開業建築師登記簿,載明左列事項: 一、開業申請書所載事項。 二、開業證書號數。 三、從業建築師及技術人員姓名、受聘或解僱日期。 四、登記事項之變更。 五、獎懲種類、期限及事由。 六、停止執業日期及理由。 前項登記簿按年另繕副本,層報內政部備案。
立法理由本條規定地方主管機關應設置開業建築師登記簿及應記載之事項。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備具開業建築師登記簿,載明左列事項: 一、開業申請書所載事項。 二、開業證書號數。 三、從業建築師及技術人員姓名、受聘或解僱日期。 四、登記事項之變更。 五、獎懲種類、期限及事由。 六、停止執業日期及理由。 前項登記簿按年另繕副本,層報內政部備案。
立法理由原條文中以「局」為主管機關,惟該「局」係指原陽明山管理局等機關,該等機關原具有獨立之公法人地位,與縣(市)政府層級相當,現已裁撤或改隸,爰予刪除。
本條規定地方主管機關應設置開業建築師登記簿及應記載之事項。
原條文中以「局」為主管機關,惟該「局」係指原陽明山管理局等機關,該等機關原具有獨立之公法人地位,與縣(市)政府層級相當,現已裁撤或改隸,爰予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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