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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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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師法
第 15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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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
應備具開業建築師登記簿,載明左列事項: 一、開業申請書所載事項。 二、開業證書號數。 三、從業建築師及技術人員姓名、受聘或解僱日期。 四、登記事項之變更。 五、獎懲種類、期限及事由。 六、停止執業日期及理由。
前項登記簿按年另繕副本,層報內政部備案。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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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開業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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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開業建築師之業務及責任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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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公會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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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獎懲 §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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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附則 §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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