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抱歉,根據提供的內容,沒有提到建築師法第14條的相關資訊,無法針對該法條進行逐條釋義。
建築師執行業務,應具備業務紀錄簿,記載委託人姓名、住址及委託事項與辦理情形,按期呈報所在地縣(市)(局)主管機關,並報省(市)主管機關備查。
立法理由本條規定建築師應將承辦業務作成紀錄,並按期呈報,俾便主管機關之查考管理。
建築師執行業務,應具備業務紀錄簿,記載委託人姓名、住址、委託事項及辦理情形,主管建築機關得隨時派員查核。
立法理由建築師之業務紀錄簿,隨時均須記錄,故不宜呈報縣市(局)主管機關,爰修正由主管建築機關隨時派員查核,以免妨礙紀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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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建築師執行業務之情形,主管建築機關已有資料可查,業務紀錄簿已無設置必要,故刪。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本條規定建築師應將承辦業務作成紀錄,並按期呈報,俾便主管機關之查考管理。
建築師之業務紀錄簿,隨時均須記錄,故不宜呈報縣市(局)主管機關,爰修正由主管建築機關隨時派員查核,以免妨礙紀錄工作。
建築師執行業務之情形,主管建築機關已有資料可查,業務紀錄簿已無設置必要,故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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