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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師法13自行停止執業與撤銷分事務所之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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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師自行停止執業,應檢具開業證書,向原登記主管機關申請註銷開業證書。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建築師法第13條,建築師如欲自行停止執業,必須向原登記主管機關提出申請,並提交開業證書以註銷該證書。該條款沒有明確規定停業的程序和要求,但建築師應遵守相關的規定,將註銷開業證書的申請提交給主管機關。這意味著建築師需要履行手續並通知相關的機構,以便停止執業。關於這項法規的具體執行細節和程序,可能還需要參考相關的執行細則或相關文件。然而,根據相提供的內容,並沒有提供直接的範例或其他具體詳情。因此,在該問題中,我無法提供更具體的參考資料。

立法沿革 2

(0601214 制定)

建築師自行停止執業或撤銷其分事務所者,應敘明事由,檢同開業證書,申報所在地主管機關註銷其開業證書。

立法理由本條規定建築師自行停止執業,或撤銷其分事務所時,應自動申請所在地主管機關註銷開業證書之規定。

(0731116 修正)

建築師自行停止執業,應檢具開業證書,向原登記主管機關申請註銷開業證書。

立法理由一、第六條已明定免設分事務所,將「或撤銷其分事務所者」數字刪除。   二、將「所在地主管機關」修正為「原登記主管機關」。並刪除應敘明停止執業理由之規定,以期便民。

  • 主管機關名詞
  • 註銷名詞
(0601214 制定)

本條規定建築師自行停止執業,或撤銷其分事務所時,應自動申請所在地主管機關註銷開業證書之規定。

(0731116 修正)

一、第六條已明定免設分事務所,將「或撤銷其分事務所者」數字刪除。   二、將「所在地主管機關」修正為「原登記主管機關」。並刪除應敘明停止執業理由之規定,以期便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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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師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建築師法第 13 條規定:「建築師自行停止執業,應檢具開業證書,向原登記主管機關申請註銷開業證書。」(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建築師法第 1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建築師法第 13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73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