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師自行停止執業,應檢具開業證書,向原登記主管機關申請註銷開業證書。
根據建築師法第13條,建築師如欲自行停止執業,必須向原登記主管機關提出申請,並提交開業證書以註銷該證書。該條款沒有明確規定停業的程序和要求,但建築師應遵守相關的規定,將註銷開業證書的申請提交給主管機關。這意味著建築師需要履行手續並通知相關的機構,以便停止執業。關於這項法規的具體執行細節和程序,可能還需要參考相關的執行細則或相關文件。然而,根據相提供的內容,並沒有提供直接的範例或其他具體詳情。因此,在該問題中,我無法提供更具體的參考資料。
建築師自行停止執業或撤銷其分事務所者,應敘明事由,檢同開業證書,申報所在地主管機關註銷其開業證書。
立法理由本條規定建築師自行停止執業,或撤銷其分事務所時,應自動申請所在地主管機關註銷開業證書之規定。
建築師自行停止執業,應檢具開業證書,向原登記主管機關申請註銷開業證書。
立法理由一、第六條已明定免設分事務所,將「或撤銷其分事務所者」數字刪除。 二、將「所在地主管機關」修正為「原登記主管機關」。並刪除應敘明停止執業理由之規定,以期便民。
本條規定建築師自行停止執業,或撤銷其分事務所時,應自動申請所在地主管機關註銷開業證書之規定。
一、第六條已明定免設分事務所,將「或撤銷其分事務所者」數字刪除。 二、將「所在地主管機關」修正為「原登記主管機關」。並刪除應敘明停止執業理由之規定,以期便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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