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師事務所遷移於核准登記之直轄市、縣(市)以外地區時,應向原登記之主管機關申請核轉;接受登記之主管機關應即核發開業證書,並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根據以上所提到的建築師法第12條,當建築師事務所要遷移到核准登記以外的地區時,必須向原登記的主管機關提出核轉申請。而接受登記的主管機關則應當立即核發開業證書,並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參考資料:建築師法第12條
建築師事務所遷移或設置分事務所於核准登記之省(市)以外地方時,應向原登記之主管機關申請核轉;接受登記之主管機關應即核發開業證書,並呈報內政部備查。
立法理由本條為建築師事務所遷移或設置分事務所於原開業地區以外之地方時,該建築師及其原登記之主管機關暨接受核轉登記之主管機關應行辦理事項之規定。
建築師事務所遷移於核准登記之省(市)以外地方時,應向原登記之主管機關申請核轉;接受登記之主管機關應即核發開業證書,並報請內政部備查。
立法理由修正條文第六條已明定免設分事務所,爰將「或設置分事務所」數字刪除。
建築師事務所遷移於核准登記之直轄市、縣(市)以外地區時,應向原登記之主管機關申請核轉;接受登記之主管機關應即核發開業證書,並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立法理由按本法第八條規定,建築師開業係向事務所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登記,爰將建築師事務所遷移之行政區域由省(市)修正為直轄市、縣(市)。另為求體例之一致性,將內政部修正為中央主管機關。
本條為建築師事務所遷移或設置分事務所於原開業地區以外之地方時,該建築師及其原登記之主管機關暨接受核轉登記之主管機關應行辦理事項之規定。
修正條文第六條已明定免設分事務所,爰將「或設置分事務所」數字刪除。
按本法第八條規定,建築師開業係向事務所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登記,爰將建築師事務所遷移之行政區域由省(市)修正為直轄市、縣(市)。另為求體例之一致性,將內政部修正為中央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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