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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師法 第 12 條(事務所遷移之申請核轉)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建築師事務所遷移於准登記之直轄市、縣(市)以外地區時,應向原登記之主管機關申請核轉;接受登記之主管機關應即核發開業證書,並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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