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師開業後,其事務所地址變更及其從業建築師與技術人員受聘或解僱,應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分別登記。
根據建築師法第 11 條的規定,建築師在開業後,如果他們的事務所地址發生變更,或他們聘用或解僱了從業建築師和技術人員,他們應該向所在的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進行登記。這意味著建築師必須向主管機關通報任何事務所地址的變更以及從業建築師和技術人員的聘用或解僱情況。例如,如果一位建築師更改了他們的事務所地址,他們需要向所在的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報告這個變更。同樣地,如果建築師聘用或解僱了從業建築師或技術人員,他們也需要通知相關的主管機關。
建築師開業後,其事務所或分事務所地址變更及其從業建築師與技術人員受聘或解僱,應報直轄市、縣(市)(局)主管機關分別登記;縣(市)(局)主管機關,並應轉報省主管機關備案。
立法理由本條規定建築師事務所之地址及人事變動,應自動申報登記,俾便加強管理。
建築師開業後,其事務所地址變更及其從業建築師與技術人員受聘或解僱,應報直轄市、縣(市)(局)主管機關分別登記;縣(市)(局)主管機關,並應轉報省主管機關備案。
立法理由第六條已明定免設分事務所,爰將「或分事務所」數字刪除。
建築師開業後,其事務所地址變更及其從業建築師與技術人員受聘或解僱,應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分別登記。
立法理由配合省政府組織精簡作業,刪除縣(市)(局)主管機關應將建築師事務所地址變更等事項,轉報省主管機關備案之規定。
本條規定建築師事務所之地址及人事變動,應自動申報登記,俾便加強管理。
第六條已明定免設分事務所,爰將「或分事務所」數字刪除。
配合省政府組織精簡作業,刪除縣(市)(局)主管機關應將建築師事務所地址變更等事項,轉報省主管機關備案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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