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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師法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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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師開業後,其事務所地址變更及其從業建築師與技術人員受聘或解僱,應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分別登記。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建築師法第 11 條的規定,建築師在開業後,如果他們的事務所地址發生變更,或他們聘用或解僱了從業建築師和技術人員,他們應該向所在的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進行登記。這意味著建築師必須向主管機關通報任何事務所地址的變更以及從業建築師和技術人員的聘用或解僱情況。例如,如果一位建築師更改了他們的事務所地址,他們需要向所在的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報告這個變更。同樣地,如果建築師聘用或解僱了從業建築師或技術人員,他們也需要通知相關的主管機關。

相關函釋 1

立法沿革 3

(0601214 制定)

建築師開業後,其事務所或分事務所地址變更及其從業建築師與技術人員受聘或解僱,應報直轄市、縣(市)(局)主管機關分別登記;縣(市)(局)主管機關,並應轉報省主管機關備案。

立法理由本條規定建築師事務所之地址及人事變動,應自動申報登記,俾便加強管理。

(0731116 修正)

建築師開業後,其事務所地址變更及其從業建築師與技術人員受聘或解僱,應報直轄市、縣(市)(局)主管機關分別登記;縣(市)(局)主管機關,並應轉報省主管機關備案。

立法理由第六條已明定免設分事務所,爰將「或分事務所」數字刪除。

(0891024 修正)

建築師開業後,其事務所地址變更及其從業建築師與技術人員受聘或解僱,應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分別登記。

立法理由配合省政府組織精簡作業,刪除縣(市)(局)主管機關應將建築師事務所地址變更等事項,轉報省主管機關備案之規定。

  • 主管機關名詞
(0601214 制定)

本條規定建築師事務所之地址及人事變動,應自動申報登記,俾便加強管理。

(0731116 修正)

第六條已明定免設分事務所,爰將「或分事務所」數字刪除。

(0891024 修正)

配合省政府組織精簡作業,刪除縣(市)(局)主管機關應將建築師事務所地址變更等事項,轉報省主管機關備案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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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師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建築師法第 11 條規定:「建築師開業後,其事務所地址變更及其從業建築師與技術人員受聘或解僱,應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分…」(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建築師法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建築師法第 11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89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