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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5)法律司字第 163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85 年 06 月 10 日

要旨

建築師被懲戒處分確定後,其決議書內容即含決議主文、事實及理由,並須刊登公報。故如摘錄報內容編撰宣導資料,尚非法所禁

全文內容

建築師法第五十一條規定:「被懲戒人之處分確定後,省 (市) 主管機關應予執行,並刊登公報。」省 (市) 建築師懲戒委員會組織規程第十條規定:「決議書‥‥由主管機關執行及刊登公報」第十一條第三款規定:「建築師懲戒委員會決議書應記載決議主文事實及理由。」依前開規定,建築師被懲戒處分確定後,其決議書內容即含決議主、事實及理由,並須刊登公報。故如摘錄公報內容編撰宣導資料,尚非法所禁。至於本件建築師公會,以懲戒案例編撰宣導資有無必要及會否滋生不良影響,仍請 貴署(內政部營建署) 本於主管機關立場自行審酌。倘認定此項宣導係屬正面意義及有其必要,亦宜請注意其方式,如避免直接刊登當事人姓名、廠商名稱其他相關之個人資料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85)法律司字第 163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85 年 06 月 10 日發布,要旨:建築師被懲戒處分確定後,其決議書內容即含決議主文、事實及理由…,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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