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師受委託辦理業務,其工作範圍及應收酬金,應與委託人於事前訂立書面契約,共同遵守。
建築師法第22條規定,建築師受委託辦理業務時,應與委託人在事前訂立書面契約,共同遵守工作範圍及應收酬金的內容。這表示建築師在承接業務之前,必須確保與委託人達成書面契約,明確規定工作範圍和支付酬勞的條件。這有助於確保雙方的權益並避免後續的爭議。例如,如果雙方未能事先達成書面契約,建築師可能會面臨無法確定工作範圍和酬勞的問題,而委託人可能無法保證建築師提供的服務符合期望。因此,建築師需要遵守這一法條並確保書面契約的存在。
建築師受委託辦理業務,其收取酬金不得違反法令或建築師公會所訂之酬金標準。
立法理由本條規定建築師承辦業務收取酬金不得違反建築師公會所定之酬金標準。
建築師受委託辦理業務,其工作範圍及應收酬金,應與委託人於事前訂立書面契約,共同遵守。
立法理由建築公會所訂之酬金標準,不宜作為法定標準,爰將末句刪除。惟應訂立書面契約,以便共同遵守,故予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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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規定建築師承辦業務收取酬金不得違反建築師公會所定之酬金標準。
建築公會所訂之酬金標準,不宜作為法定標準,爰將末句刪除。惟應訂立書面契約,以便共同遵守,故予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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